2021年8月13日,太倉市應急管理局以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涉嫌危險作業罪,將徐某某移送公安部門處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本市首例危險化學品非法經營涉嫌危險作業罪被移送的案件。
一、案件情況
2021年8月12日,太倉市應急管理局接到線索稱“某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馬來酸酐”,太倉市應急管理局隨即啟動聯動機制,聯合市公安局立即對涉嫌非法儲存地點進行了突擊檢查。
經執法人員現場照相、執法記錄儀拍攝等方式取證確定,該儲存點共儲存馬來酸酐4000袋,總重量為100噸。馬來酸酐系危險化學品,具有強腐蝕性,因該儲存點位于太倉市化工園區內,周邊有大量化工企業,一旦發生泄漏,極易造成環境污染及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同時該儲存點不具備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涉嫌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因此執法人員立即對現場儲存的馬來酸酐進行查封扣押,當場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倉儲經營危險化學品。當事人也如實供述了違法事實。
二、處理結果
太倉市應急管理局以“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對該物流有限公司進行立案查處,由于該涉及危險化學品數量巨大,極易對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案件當事人徐某某已涉嫌犯罪,太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將獲取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至太倉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因徐某某涉嫌危險作業已對進行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