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4號(總第5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對太倉市2014至2016年千企升級行動計劃資金情況(以下簡稱“千企升級資金”)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六條以及《江蘇省審計結果公告辦法(試行)》(蘇審發〔2016〕122號)的規定,現將審計結果公告如下:
一、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政策基本情況
為加快工業經濟轉型升級步伐,大力實施創新引領戰略,引導企業走上創新驅動、高端制造、品牌競爭、質量提升、綠色集約的科學發展軌道,充分發揮政策的示范和導向性作用,2013年11月太倉市人民政府根據《太倉市千企升級行動計劃(2013-2015)》(太委發[2013]19號)文件精神,印發了《關于加快轉型發展、實施自主創新、推進千企升級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千企升級政策》”)(太政規[2013]5號),從鼓勵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鼓勵企業實施自主創新,鼓勵企業上規模、爭貢獻、創品牌以及標準化升級,鼓勵企業爭先創優四個方面,對2013-2015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資金獎勵。
千企升級資金以事后補助的方式,對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獎勵,具體由市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負責執行,其中:企業技術改造、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重點實驗室認定、銷售上臺階、稅收上臺階、爭創名品名牌、企業制定標準部分的政策獎勵具體由經信委負責實施,除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重點實驗室認定以外的自主創新類獎勵由科技局負責實施。本次專項審計調查范圍為經信委負責實施的獎勵部分。
(二)資金管理情況
千企升級資金獎勵由符合規定的企業提出申請,各鎮(區)初審后向經信委申報,由經信委、財政局評審后確定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由財政局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各區鎮。2014、2015年財政局未對千企升級資金安排獨立預算;2016年安排預算3500萬元(含300萬元擔保資金),實際使用1866萬元,完成預算數的53.31%。
(三)資金使用情況
2014至2016年財政局共撥付千企升級資金獎勵7153萬元(其中:付擔保公司300萬元由經信委賬面撥付,其余均由財政局轉移支付),其中隸屬經信委歸口管理的資金5738萬元。各年度獎勵資金詳見下表:
2014至2016年千企升級專項資金獎勵匯總表(單位:萬元)
序號 |
摘要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合計 |
1 |
銷售上臺階 |
30 |
10 |
0 |
40 |
2 |
稅收上臺階 |
390 |
160 |
50 |
600 |
3 |
技改貼息 |
848 |
1684 |
836 |
3368 |
4 |
企業技術中心及重點實驗室 |
100 |
150 |
60 |
310 |
5 |
爭創名品名牌 |
50 |
70 |
440 |
560 |
6 |
企業參與制訂標準 |
140 |
240 |
180 |
560 |
7 |
擔保公司補償金 |
0 |
0 |
300 |
300 |
|
經信委歸口資金合計 |
1558 |
2314 |
1866 |
5738 |
8 |
高新技術企業 |
455 |
525 |
0 |
980 |
9 |
研發機構 |
205 |
230 |
0 |
435 |
|
科技局歸口資金合計 |
660 |
755 |
0 |
1415 |
|
合計 |
2218 |
3069 |
1866 |
7153 |
二、審計調查評價意見
審計調查結果表明:我市2014至2016年千企升級行動計劃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總體良好。專項資金自設立以來,在資金申報、兌現過程中,形成了由企業提供申報資料、鎮區初審、經信委及財政局雙重審核后再報市政府簽批兌付的制度,并且對申報通知及審核結果進行網上公開,總體流程規范、完善。在資金審核管理過程中,形成了以經信委為主、財政局為輔的雙重審核機制,對專項資金的審核、發放起到了重要把關作用;針對技改貼息獎勵金額確定較為復雜的情況,經信委與財政局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前往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確保了獎勵資金計算依據的準確性。從延伸抽查情況來看,專項資金發放及時、準確,各鎮區收到市財政局撥付的專項資金后,均能及時、足額地下撥到各企業。在審計調查過程中也發現,由于千企升級資金采用事后獎補的形式,經信委在編制來年獎補預算時較難掌控,導致2016年預算執行率偏低;此外,由于現行《千企升級政策》在某些獎勵條件方面的表述不夠詳細、明確,導致經信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定偏差,在制定新政策中,需要經信委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共同改進。
三、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部分政策內容設置不夠明確,導致實際執行中較難把握。
一是對企業規模設置不夠明確。根據《千企升級政策》要求,經信委歸口管理的千企升級資金應用于對工業性企業的獎勵。但在2014至2015年實際發放中,為兼顧同時發放的科技局、市監局獎補項目要求的平衡性,經信委對兩家非工業性企業發放獎勵共計80萬元。
二是對稅種條件的設置不夠明確。根據《千企升級政策》文件規定,對稅收上臺階獎勵條件應是工業性企業的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但是,對一些合并報表的工業性企業未明確是否包括下屬非工業性企業的稅收。
四、審計調查建議及整改情況
針對上述問題,審計提出了在制定新一輪千企政策和相關實施細則時,對獎勵的設置條件進一步作出完善和細化,提高政策獎勵的科學性和可執行性的建議。經信委對此高度重視,審計期間由經信委主導起草、市政府印發了《關于推動工業經濟發展向中高端邁進的若干政策》(太政發〔2017〕46號),新政策對經信委負責扎口管理的各專項資金獎勵辦法進行了整合,對政策獎勵的設置條件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更加注重政策的銜接性,進一步提高了政策獎勵的科學性和確定性。
太倉市審計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