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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太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

發布時間:2022-01-31 16:49瀏覽量:字體:

部門名稱

太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部門負責人

胡雪峰

辦公電話

0512-53890860

辦公地址

太倉市縣府東街99號6號樓

辦公時間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機構職能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和省、蘇州市工作安排,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和創新。協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金融產業及地方金融管理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建設全市綜合金融服務體系。牽頭推動地方金融法人機構的組建及設立。聯系協調駐太金融機構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協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對地方金融機構實施監管。會同相關部門對市屬國有金控類企業的相關業務實施監管。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規范發展全市上市公司,承擔全市上市后備企業的培育工作。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的設立和管理。承擔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承擔全市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存續期監管工作。協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全市金融信用中介服務業發展。做好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范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范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離退休干部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組織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規范性文件;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金融發展科。負責全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承擔在太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市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協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規范發展全市上市公司,承擔全市上市后備企業組織、指導、協調、服務等培育工作;承擔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指導推動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負責地方金融交流合作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市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協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建立全市直接融資發展協作機制;建設綜合金融服務體系;牽頭推動地方金融法人機構的組建及設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地方征信建設;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擬訂全市金融產業及地方金融管理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文件及江蘇省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工作,并限時辦結。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的設立和管理。

(三)金融穩定科(金融監管科)。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范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太分支機構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承擔全市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存續期監管工作;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對市屬國有金控類企業的相關業務實施監管;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并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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