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鄉低保相關要求的通知
各鎮(區)民政辦公室:
為認真落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然調整機制的意見》(太政民[2007]11號)的通知,現就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動態調整和資金發放等相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對2007年3月31日前在冊的城鄉低保戶以及保障金發放情況進行核定。核定方式按本通知附表《太倉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資金發放備案表》進行。核定工作應在4月20日前完成,以確保全市5月份全面掌握低保情況。各鎮(區)城市低保數據庫按太政民[2007]11號文件相關要求進行調整,保障標準(用增加)和調節數據(用修改)的執行時間統一調整為2007年1月1日。
二、在核定過程中,對已經達到或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應停止執行低保政策;對因標準調整而新產生的低保戶要及時上報,做到應保盡保。
三、動態調整,應依照政策要求進行,要注重程序,并經過公示等相關形式,將動態調整情況置于法律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以防處置不慎引發信訪等事件的出現。
四、今后在掌握低保動態調整時,各村(社區)居委會和各鎮(區)原則上按季審報。
附表:《太倉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資金發放備案表》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