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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18年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的解讀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時間:2018-09-03 10:02瀏覽量:字體:

根據《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44號)文件中要求“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的規定。我市每年都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對住房保障相關政策進行調整,且該項調整政策也是省住建廳涉建監測年度考核的重要任務之一。現將2018年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調整解讀如下:

1、關于住房保障對象收入線標準的調整。

根據蘇州市政府《市政府關于調整城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蘇府【2014】70號)文件所規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線、中等偏低收入線分別占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左右,最低收入標準與城鎮低保標準同步調整”規定標準。2018年蘇州市政府將城鄉低保標準由875元/月調整為945元/月,由此我市也將住房保障對象最低收入標準從人均月收入875元調整到人均月收入945元。同樣,根據太倉市統計局公布的我市上年度(2017年)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58458元,經測算,將2018年度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從人均月收入2256元調整到2436元;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從3610元調整到3897元。

2、適當調整安置住房認定條件。

根據太政辦〔2015〕105號文件規定:“申請家庭的房改房在申請住房保障前轉讓滿十年的,并且與其直系親屬的現有住房合并計算后,低于現在住房保障標準(人均20平方米)的,視為無自有住房,可以申請租賃補貼住房保障方式,但不享受實物配租與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方式”的規定。為了做好政策的銜接與跟通,根據本市住房保障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了安置住房認定條件:申請人家庭已享受城鄉一體化(村改社區)拆遷安置政策(含宅基地、安置住房或貨幣安置等方式),其名下的住房在申請住房保障前轉讓滿十年,并且與直系親屬現有住房合并計算低于住房保障標準(人均20平方米)的,視為無自有住房,可以申請租賃補貼住房保障方式,但不享受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及購房補貼的保障方式,使政策能夠前后保持一致。

3、調整住房保障購房補貼標準。

根據太政發〔2017〕54號文件規定的 “政府購房補貼標準為上年度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均價的50%左右,具體補貼標準每年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建部門共同擬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的標準與規定,經物價與住建部門測算,將2018年度住房保障購房補貼標準從2017年的每平方米5100元調整為每平方米6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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