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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太倉市關于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太倉市人民政府發布時間:2021-12-20 16:08瀏覽量:字體: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太倉市關于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倉市關于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1號)《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蘇府辦〔2020〕233號)和《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蘇府辦〔2021〕182號)等文件精神,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不斷滿足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家庭多樣化、多層次的托育服務需求,擴大普惠托育服務有效供給,加快推進我市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建立健全“政府引導、部門協同、家庭為主、多方參與”的工作機制,托育服務供給明顯增加,托育服務水平整體提升,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家庭和諧幸福。

第二條 政府引導,普惠優先。將托育服務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扶持建設主體多元、管理規范、服務優質、覆蓋城鄉的托育機構,優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機構。

第三條 屬地管理,分類指導。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是托育服務工作中的責任主體,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以普惠為導向的多元化、多樣化、覆蓋城鄉的托育服務體系,每千常住人口擁有嬰幼兒托位數達到4.5個,每年新增不少于3個社區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

第二章 布局規劃

第五條 結合托育服務設施數量、結構需求,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衛生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構建與本地區人口結構、嬰幼兒數量相適應的托育服務設施規模和布局。

第六條 按托育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規劃建設要求,新建居住小區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個托位的標準規劃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對已建成無托育服務配套設施的居住區,在2025年前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個托位的配套標準予以補充完善。

第七條 對規劃建設100個以上托位的托育項目實行整體規劃,預留建設用地范圍。

第八條 支持利用商業、辦公、工業、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和倉儲存量房屋等建設托育設施。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社區的閑置公有用房要優先用于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非獨立場所按照相關安全標準改造建設托育點并通過驗收的,不需變更土地和房屋性質。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九條 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按相應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市委編辦或市民政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在市行政審批局注冊登記。申請登記的名稱中可包含“托育”字樣,業務(經營)范圍核定為“托育服務”。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及時向市衛健委備案。登記機關應及時將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市衛健委和市公安局。市衛健委按照國家衛健委辦公廳等四部門印發的《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進行備案。

第十條 幼兒園開設托班的,由市教育局進行業務主管,并按學前教育機構相關管理規定注冊登記,相關信息共享至市衛健委。

第十一條 鼓勵發展一家示范性托育機構帶動多家普惠托育服務點共同發展的“1+N”托育服務模式。對已完成登記和備案的營利性托育機構,在我市建設運營普惠托育服務點,可不需要注冊分公司,經登記部門辦理“經營場所備案”后,在國家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中申請新增備案。

第十二條 建立“一事一議”協調機制。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牽頭,衛健、資規、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門聯合會辦,定期集中處置存量用房和設施改造中規劃、消防等手續辦理、鄰避民擾等問題,形成處置意見,指導具備條件的機構完成備案。

第十三條 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市衛健委依據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四章 多元供給

第十四條 普惠托育服務價格根據居民收入水平、服務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通過市場形成普惠托育服務價格。具備招標條件的,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價格水平;不具備招標條件的,與企業通過協商確定價格水平。

第十五條 優先支持社區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各鎮(區、街道)要通過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政府補貼措施,加強社區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務設施建設。推進“物業+托育”,優化社區托育設施與村(社區)黨群綜合服務中心、文化體育衛生等設施的功能銜接。有條件的地區可在各類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中開辟建筑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場地用于托育服務。

第十六條 優先支持幼兒園開設托班。2021年后新建、改擴建幼兒園的,將開設托班納入幼兒園規模設計規劃配套建設。鼓勵現有公辦和民辦幼兒園在滿足轄區內3~6歲兒童入園需求基礎上,按照托育服務規范,創造條件增設托班,招收2~3歲幼兒。到2025年,全市公民辦幼兒園開設托班的園所數量在2021年基礎上逐年遞增。

第十七條 優先支持產業園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單獨或聯合專業機構共同舉辦等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所需資金主要由行政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工會經費可作補充。

第十八條推進“醫育結合”托育服務模式。新建、改擴建二級及以上醫院,應同步規劃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充分發揮衛生專業優勢,促進兒童早期發展、嬰幼兒健康管理、兒科醫療服務與托育服務融合發展。

第五章 資金扶持

第十九條 給予建設資金補助。通過市衛健委備案的社會辦托育機構,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務價格收托適齡嬰幼兒的,按每個托位不低于1萬元予以一次性建設資金補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

第二十條 給予普惠托位運營補助。社會辦托育機構備案運營后,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務價格收托適齡嬰幼兒的,根據實際收托數(不超過機構最高核定托位數),按托大班、混齡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兒班不低于800元/人/月給予普惠托位運營補助。由困境家庭提出申請,托育機構按實際統一收費價格減免500元/人/月收托困境嬰幼兒的,運營補助在原標準上增加500元/人/月。

第二十一條 支持鼓勵品牌連鎖化發展。到2025年,全市至少培育一家以上(同一投資主體)品牌連鎖托育機構。對在全市范圍內連鎖經營(同一投資主體)3家及以上托育機構,或1家托育機構收托嬰幼兒在150人以上的(包括“1+N”服務模式),給予不低于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職工將3歲以下嬰幼兒寄托于通過備案的托育機構,可向用人單位申請報銷保育教育費。

第二十三條 通過備案且在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獨立開戶的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第二十五條對確定為省級示范性托育機構的,給予15萬元/家一次性獎勵;對確定為蘇州市級示范性托育機構的,給予10萬元/家一次性獎勵;對確定為太倉市級示范性托育機構的,給予5萬元/家一次性獎勵。同類別獎勵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發放。

第二十六條依托托育機構、科學育兒項目點、兒童早期發展基地及社會組織等開展指導活動,為嬰幼兒家庭提供1年4次的免費指導服務。現行家庭科學育兒指導體驗補助標準提高到不低于50元/次。

第二十七條 建設補助資金、運營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按市鎮兩級財政各承擔50%。支持符合條件的托育建設項目爭取中央預算專項支持。申請或已享受中央補助資金的,仍可申請本細則中的建設資金補助。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向所在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鎮(區、街道)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市衛健委,由市衛健委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資質認定。

第六章 人才培養

第二十九條建立托育從業人員職前職后一體化培養培訓體系,實現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落實每年不少于一定課時的綜合技能培訓。將保育師、育嬰員等職業(工種)納入政府性補貼培訓范圍。

第三十條 培育市級托育服務人才培訓基地,扶持1~2家優質培訓基地,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安全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一條 備案托育機構每年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10人及以上(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均滿1年及以上的,以及招用本市戶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且繳納社保滿6個月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托育機構對機構內嬰幼兒和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負主體責任。托育機構應按規范要求安裝視頻監控及報警系統、一鍵聯網等,配備必要的防控物資、設備和安保人員。

第三十三條 各鎮(區、街道)可為轄區內的托育機構團購責任險,支持保險公司開發托育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市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加大對托育服務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務價格、衛生保健和人身安全等監管力度。建立市、鎮(區、街道)、村(社區)三級聯動綜合監管機制。建立市行業協會,制定托育行業標準,加強分類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要將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納入年度實事項目和目標責任考核,列入城鄉公共服務目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落實經費和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衛健委是托育服務發展工作的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編辦、融媒體中心、市發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資源規劃局、住建局、文體廣旅局、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機關事務中心、消防救援大隊、稅務局、銀保監組等部門依法定職責承擔業務指導、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積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作用。

第三十七條 開展托育服務示范創建活動,開展普惠托育試點,逐步實現“一鄉鎮一街道一普惠”。加強宣傳先進典型,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為嬰幼兒健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太倉市促進托育服務高質量發展聯席會議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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