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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八個問題帶你讀懂《反有組織犯罪法》

來源:太倉市公安局發布時間:2022-04-26 16:31瀏覽量:字體: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法官帶你一起學習《反有組織犯罪法》。

#1《反有組織犯罪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是什么?

制定頒布實施《反有組織犯罪法》,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必然要求,是黨中央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標志性成果,是構建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多種形式相互銜接配套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律體系,更好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打擊黑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向前推進;有利于進一步健全行業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控體系,匯聚全社會共防共治的強大力量,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執法司法機關的法治意識、人權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自覺監督意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掃黑除惡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反有組織犯罪法》都有什么亮點?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9章77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

1、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明確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對于如何依法從嚴懲治有組織犯罪、預防再犯罪等作了相關規定。

相關條文: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2、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相關條文:第五十條至五十三條

3、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相關條文:第十二條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職責作了規定,并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作了專門規定。

相關條文:第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

5、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反有組織犯罪法》在財產調查、處置等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規定,包括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有證據證明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等。

相關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至四十九條,第六十八條

6、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相關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3什么是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軟暴力”?

擦亮眼睛,準確識別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軟暴力”,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犯罪手段。


#4如何嚴厲打擊有組織犯罪?

依法嚴懲,從嚴打擊懲治有組織犯罪!

明確了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

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復核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5如何防止有組織犯罪死灰復燃?

打財斷血,摧毀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

明確了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對特定財產,經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拍賣。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對涉案財產提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6如何做好“打傘破網”工作?

深挖徹查,將“保護傘”“關系網”連根拔起!

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有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及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建立監察機關與政法機關之間的線索辦理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有關違法犯罪的線索,依法處理或者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

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底線禁區。對利用舉報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法、司法工作人員的,依法追究責任。


#7如何保護好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特殊保護,斬斷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明確了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范有組織犯罪的侵害。學校發現有相關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8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怎么辦?

依靠群眾,讓有組織犯罪無處生根!

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因舉報、控告和制止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辦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解除舉報、控告、制止犯罪、作證等人員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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