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光臨太倉市政府門戶!| 用戶中心
智能問答|無障礙瀏覽|繁體版|English

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給予潘振明行政開除處分的決定

來源:政府辦公室發布時間:2016-04-08 15:48瀏覽量:字體:

璜涇鎮人民政府:
  潘振明,男,1963年8月生,漢族,江蘇太倉人,大專文化,1980年4月參加工作,198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5月任璜涇鎮團委書記,1994年5月任璜涇鎮政府文衛助理,2001年11月任璜涇鎮紀委副書記,2005年11月至今任璜涇鎮黨委委員、人武部部長。2016年2月1日,潘振明被開除黨籍。2016年2月4日,潘振明被撤銷璜涇鎮人武部部長職務。
  2015年11月6日,潘振明醉酒后駕駛蘇ELB143小型轎車行駛至太倉市璜涇鎮園林路、崇文路路口處被民警查獲。經鑒定,潘振明的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7mg/100ml。
  太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潘振明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潘振明身為國家公務員,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法,根據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606號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潘振明行政開除處分。
  如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抄送:蘇州市監察局、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潘振明。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發

 

相關文件

打印此頁關閉窗口
彩88-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