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務公開責任是政府機關和經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二、監察、人事部門或各部門的監察、人事(政工)機構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三、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四、部門或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負責人責任:
(一)沒有實行政務公開的;
(二)政務公開流于形式,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落實的;
(三)應當公開的重點工作項目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五)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工作時間脫崗、漏崗,延誤正常公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公務;
(二)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或批準;
(三)不履行服務承諾;
(四)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
(五)拒絕、干擾、 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
(六)對手續不齊的辦事當事人不作具體說明,態度生、冷、硬;
(七)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其行為。
六、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區分。
1.未經主管負責人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負責人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責任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并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