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息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信息保密審查遵循“誰制作、誰審查、誰負責”原則和“初審、復核兩級審查”原則。
第三條 信息保密審查機構由鎮政府各部門人員與經辦負責人、信息員共同組成。
第四條 信息公開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五條 對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時,由信息員負責填寫初審表并初審,分管領導進行復核,最后由主要領導簽發。
第六條 在對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時,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開。
第七條 保密審查的基本范圍:
(一)標有密級的三密文件;
(二)未經批準,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政治和經濟穩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經批準,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四)本單位認定為不宜公開的內部辦公事項。
第八條 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對違反《條例》規定,或不按規定進行保密審查的,對發布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后果或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出現泄密問題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黨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由太倉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