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編制工作是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的重要內容。為深化目錄編制工作,確保基層政務公開持續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制度應當遵循“主動及時、客觀準確、注重實效”原則和“誰公開、誰調整、誰負責”原則。
第三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整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
(一)機構改革、專項改革(如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改革)后權責主體發生變化的;
(二)事項名稱、依據、編碼等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公開屬性、公開時限(含承諾時限)等屬性發生變化的;
(四)公開渠道、監督渠道等形式發生變化的;
(五)現有目錄存在疏漏、錯誤的;
(六)其他因素導致目錄有調整必要的。
第四條 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應當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開主體單位負責制定、提交調整方案。涉及事項劃轉的雙方應當在調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溝通、達成共識;
(二)市政府辦公室信息科負責審核調整方案;
(三)調整方案審核通過后,市政府辦公室信息科負責調整市級目錄,其他涉及單位負責調整本單位目錄,調整應當同步、有序。
第五條 在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中,存在推諉扯皮、刻意隱瞞或其他工作疏漏的,適用《太倉市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追責。
第六條 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工作納入《太倉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市級機關部門績效管理考核體系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 本制度由太倉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