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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一)

來源:太倉市人民政府發布時間:2022-10-08 14:59瀏覽量:字體:

征收人:太倉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縣府東街99號

被征收人(一):李士勇,男,1970年11月

住址:人民北路12號1幢304室

被征收人(二):沈文麗,女,1974年4月

住址:人民北路12號1幢304室

太倉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9日發布《太倉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太政發〔2022〕41號),對原城三小地塊改造工程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為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太倉市城廂鎮人民政府。人民北路12號1幢3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

被征收房屋系私房,房屋所有權人為李士勇、沈文麗,不動產證號為蘇(2017)太倉市不動產權第0010046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77.54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為52.4平方米,無違法建筑物。

房屋征收部門采用搖號方式,選定江蘇蘇信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經江蘇蘇信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資料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1271656元,房屋裝修和附著物未能接受實地評估。

《原城三小地塊改造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個月(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內。在簽約期限內,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多次協商,但雙方未能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2022年9月8日,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償安置方式確認書送達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2022年9月11日之前將《征收補償方式確認書》交至現場辦公室,逾期不提交,則視為選擇貨幣補償。

在房屋征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被征收人仍未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據此,征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太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及《原城三小地塊改造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對被征收人李士勇、沈文麗(戶)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方式。

二、補償被征收人李士勇、沈文麗(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1271656元,自行車棚的房地產評估價值17920元,過渡費10800元,搬遷費1200元,貨幣補償獎勵254331元,其他補助費按項目補償方案的規定領取。   

三、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著物待實地評估后按實支付給被征收人李士勇、沈文麗。

四、被征收人李士勇、沈文麗(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騰讓人民北路12號1幢3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實施單位太倉市城廂鎮人民政府驗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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