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有關社會保障對象
生活救助(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婁東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規定,從2014年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蘇州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和公布,現根據蘇州有關文件精神,從 2015年7月1日起,調整我市有關社會保障對象生活救助(補助)標準。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原700元/月提高到750元/月。
二、原享受生活補助的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由原110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
三、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標準由原1760元/月提高到1920元/月,社會散居孤兒標準由原1120元/月提高到1340元/月。
四、城鄉五保供養對象供養標準及低保邊緣重病困難對象、重殘、特殊殘疾人生活救助標準按原政策規定隨低保標準同步調整。
標準提高后的資金來源及分擔比例按原規定渠道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3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團體。 |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