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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有關社會保障對象生活救助(補助)標準的通知

來源:民政局發布時間:2015-12-02 14:41瀏覽量:字體: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有關社會保障對象

  生活救助(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婁東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規定,從2014年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蘇州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和公布,現根據蘇州有關文件精神,從 201571日起,調整我市有關社會保障對象生活救助(補助)標準。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原700/月提高到750/月。

  二、原享受生活補助的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由原1100/月提高到1200/月。

  三、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標準由原1760/月提高到1920/月,社會散居孤兒標準由原1120/月提高到1340/月。

  四、城鄉五保供養對象供養標準及低保邊緣重病困難對象、重殘、特殊殘疾人生活救助標準按原政策規定隨低保標準同步調整。

  標準提高后的資金來源及分擔比例按原規定渠道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73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團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73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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