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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臺《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

來源:民政局發布時間:2016-11-03 15:19瀏覽量:字體:

    為提高應急救災能力,保障災民基本生活。日前,我市印發了《太倉市民政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太政民〔2016〕88號)文件,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強調,市本級救災儲備物資主要是指使用財政安排資金,由市民政局負責購置、儲備和管理,專項用于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災民和安排災民基本生活的各類物資。

  該《辦法》要求,救災儲備物資應堅持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災民收取任何費用。救災儲備物資采用倉庫儲備和委托商(廠)家代儲兩種方式。救災儲備物資庫要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儲備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儲備物資要做到實物、標簽、賬物相符,定期盤庫。  

  該《辦法》明確,市民政局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和災區申請調撥救災物資。救災儲備物資庫嚴格按照調撥物資的種類、數量、批號、調運地點、調運時間等要求填寫《救災儲備物資調撥單》,經局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出庫手續。 經確認無使用價值的救災儲備物資,將物資品種、數量、價值清單和報廢原因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報廢手續,報廢物資要及時清理出庫,做好銷賬記錄和殘值回收工作,殘值回收所得款項應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

  該《辦法》規定,出現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救災物資,故意損壞、出售、出租和遺棄救災物資,貪污和挪用救災物資,未及時組織救災物資調運造成嚴重后果等現象的,由市民政局追回損失,并依照有關規定和權限追究責任。

      該《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制度,規范了救災物資入庫、管理、出庫和報廢等內容,詳細明確了救災物資購置、調撥、使用和回收等重點環節,有效提升了全市救災儲備物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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