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倉市民政救災儲備
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區、街道)民政辦:
為加強救災儲備物資的使用管理,切實提高我市災害應急能力,根據《蘇州市民政局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太倉市民政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規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太倉市民政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太倉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太倉市民政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應急救災能力,保障災民基本生活,規范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儲備物資主要是指使用財政安排資金,由市民政局負責購置、儲備和管理,專項用于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災民和安排災民基本生活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 救災儲備物資應堅持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災民收取任何費用;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建立救災儲備物資庫,多災易災鎮(區、街道)可設立救災儲備物資分庫。
第四條 積極推進救災儲備物資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救災物資驗收、入庫、出庫、盤點、報廢、移庫等各環節工作信息化、網絡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試點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探索開發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系統,實現救災儲備物資信息區域共享、業務協同和互聯互通。
第二章 購置和儲備
第五條 救災儲備物資采用倉庫儲備和委托商(廠)家代儲兩種方式。其中委托代儲的救災物資,以保質期較短、消耗量較大、供貨渠道較多的物品為主;食品類救災物資,原則上采取委托商(廠)家代儲。委托商(廠)家代儲時,應選擇交通便利、供貨能力強,災害發生后快速送達災區的商(廠)家。
第六條 庫房要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管護人員對新購置入庫物資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清點無誤和確保無安全隱患后,填寫《救災儲備物資入庫單》,方可登記入庫。
第七條 儲備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儲備物資要做到實物、標簽、賬物相符,定期盤庫。庫房內要保持整潔,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非救災物資不得入庫存放。
第三章 調撥和管理
第八條 市民政局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和災區申請調撥救災物資。救災儲備物資庫嚴格按照調撥物資的種類、數量、批號、調運地點、調運時間等要求填寫《救災儲備物資調撥單》,經局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出庫手續。因非人為因素致使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的物資以及達到質保年限的,應及時購置更新。
第九條 緊急情況下,申請使用救災儲備物資的受災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辦事處)可先電話報市民政局批準,后補辦手續。遇有較大或重大自然災害,市本級救災儲備物資種類、數量不能滿足當前救災工作需要時,可向上級民政部門申請調撥救災儲備物資。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條救災物資接收管理單位要及時清點和驗收所到物資,加強對物資使用的監管和技術指導,做到發放有序、手續完備,定期盤點物資儲備情況,做到賬物相符,并將物資到達時間、發放使用情況等及時反饋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救災工作結束后,受災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要及時清理回收救災物資,回收的救災物資要及時維修、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經確認無使用價值的救災儲備物資,將物資品種、數量、價值清單和報廢原因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報廢手續,報廢物資要及時清理出庫,做好銷賬記錄和殘值回收工作,殘值回收所得款項應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追回損失,并依照有關規定和權限追究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救災物資的;
(二)故意損壞、出售、出租和遺棄救災物資的;
(三)貪污和挪用救災物資的;
(四)未及時組織救災物資調運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