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太倉,根據《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太倉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等有關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文件制定質量,現將《太倉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9月14日前反饋至市司法局(地址:市行政中心6號樓6樓,郵編:215400;電話:53521593;郵箱:jstcfzb@163.com)。
附:《太倉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太倉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太倉,根據《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景觀、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游覽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眾開放、實行相對封閉管理的公益性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及社區公園。
第三條 本市規劃域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規劃域內城市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資源規劃、文體廣旅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公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經費按年度列入預算,促進城市公園事業發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城市公園事業發展。
第二章 建設與保護
第六條 本市城市公園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資源規劃部門劃定城市公園的保護范圍,實施控制管理。保護范圍內新建建(構)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風格等應當與城市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八條 城市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由建設單位按照我市城市公園的發展規劃、特性和規模編制,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資源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城市公園建設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查部門批準。
第九條 城市公園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景觀,提高文化品味和園林藝術水平。
新建城市公園應當合理布局,優先選擇歷史文化遺址、遺跡及自然景觀良好的域、地點。鼓勵利用荒灘、荒地等建造城市公園。
第十條 城市公園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竣工后,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在城市公園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公園的用地規劃性質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城市公園用地,不得在城市公園用地上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城市公園用地的,應當征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資源規劃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臨時占用城市公園用地的,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城市公園管理機構。城市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園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市公園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設立服務指示牌及相關的警示標志,制定游園管理規范;
(三)保持城市公園環境衛生整潔、設備設施完好,定期維護檢修;
(四)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城市公園正常游園秩序;
(五)保護城市公園財產和景觀設施,制止破壞城市公園景觀和財產的行為;
(六)管理園內的文化健身娛樂、商業配套服務等活動;
(七)規范城市公園管理和服務行為,為游客提供文明、優質、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城市公園內游樂設施應當設置在規劃確定的域內,與城市公園景觀協調,其技術、安全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新增大型游樂設施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城市公園內游樂項目竣工的,應當報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在城市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征得城市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并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城市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設施設備維修時,應當在施工現場進行圍擋,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保持現場環境整潔。
第十六條 城市公園內應當按照設計規范設置相關設施,依法安裝防雷、消防等安全設備,消防通道保持暢通。
各類游樂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公示安全須知。
第十七條 城市公園內設立的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城市公園規劃布局,與城市公園景觀相協調。
在城市公園內設立經營攤點的,應當符合相關從業經營規定,在指定的地點經營并遵守城市公園管理規定。
在城市公園內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相關設置管理規定并經城市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八條 城市公園園容應當整潔、美觀,各項服務設施符合規范要求和園容養護標準。
第十九條 城市公園應當免費開放,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收費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城市公園應當每日開放。因維修改造等原因閉園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提前三日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園服務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在城市公園入口處設有城市公園簡介、游園示意圖、游園須知,在明顯位置設有各類引導標牌;
(二)設置符合游人游覽需要的配套經營服務項目,網點布局合理,經營服務活動符合有關規定;
(三)工作人員經培訓上崗,著裝整齊,佩戴服務標志,言行舉止文明規范;
(四)設置科普櫥窗或者展牌、標牌,宣傳普及園林綠化等科學知識;
(五)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提供方便服務;
(六)保持公共廁所正常運行和清潔衛生。
第二十二條 利用城市公園場地設施臨時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的,應當符合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與城市公園管理機構簽訂相關協議。活動結束后,活動舉辦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游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游覽、休憩、健身、娛樂的權利;
(二)對城市公園管理機構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勸阻不文明游園行為的權利;
(四)舉報、投訴違法行為的權利;
(五)對城市公園規劃、建設、管理的知情權和批評建議權;
(六)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游人應當文明游園、愛護環境衛生、維護游覽秩序和城市公園休憩環境,禁止下列行為:
(一)妨礙正常管理活動;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損毀花草樹木或設施設備,踐踏草坪、亂刻亂畫;
(四)攜帶危險品、寵物入園,或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入園,搭建帳篷,擅自散發宣傳品、販賣物品;
(五)妨礙他人游覽,破壞休憩環境,制造噪聲影響公共安寧;
(六)在禁止域游泳、垂釣、燒烤;
(七)從事算命等迷信活動或非法集會,在非指定地點祭祀、燒紙、焚香、燃放煙花爆竹等;
(八)從事影響城市公園管理秩序和環境衛生,損害城市公園綠化及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城市公園游客容量接納、疏導游客。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關措施,并及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