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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太倉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 太倉市司法局 發布時間: 2022-05-16 15:14 瀏覽量:字體:

激勵表揚在經營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組織和個人,引導和鼓勵廣大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等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努力把質量品牌打造成向世界展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最美窗口標志性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太倉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蘇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527日前反饋至太倉市司法局(地址:太倉市行政中心6號樓,郵編:215400,電話:0512-5352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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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激勵表揚在經營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組織和個人,引導和鼓勵廣大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等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努力把質量品牌打造成向世界展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最美窗口標志性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太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太倉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評定、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太倉市市長質量獎太倉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榮譽,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或其他先進管理方式質量管理取得優異成績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為太倉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分支內設機構、班組等各類組織(以下統稱組織),以及長期從事質量工作、對太倉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個人。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專家評議、政府審定、社會公示等為程序,通過政府推動、引導和監督,不斷推進我市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綜合競爭力提升。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吸收國家和省、市質量獎評定標準。太倉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等標準要求進行,并根據質量發展理論和實踐適時修訂。

第六條市長質量獎是我市質量管理的最高榮譽,分為太倉市市長質量獎太倉市質量管理優秀獎兩個獎項每年評定一次。太倉市市長質量獎每年產生不超過2個,太倉市質量管理優秀獎不超過5個。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設立太倉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

第八條評定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定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定辦),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評定委的日常工作,評定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評定委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開;

(四)提請市政府審定并批準市長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十條評定辦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意見,制(修)訂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二)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選拔、培訓評審員,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編制市長質量獎評定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社會責任履行情況

(六)向評定委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七)公示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八)承擔評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應充分聽取和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鎮區、各有關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行業市長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培育、發動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太倉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機構,從事合法生產經營年以上,符合產業、環保、安全、質量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二)通過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農業實施標準化生產,服務業實施標準化服務,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產品或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注冊;

(四)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合格;規模以上工貿企業須達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

(五)出口商品質量長期穩定,在國際市場上有良好的質量信譽,未被國外通報或有關部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

(六)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

(七)申報前三年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八)申報前三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等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等居市內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組織,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經評定委同意,申報資格條件要求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申報太倉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較好發揮示范作用,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二)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年以上;

(三)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組織、行業或本市質量水平和績效等做出突出貢獻,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

(四)申報個人為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同時符合第十三條第三至第八款的規定。

第四章評定程序

第十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程序主要包括申報組織和個人資格審核、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個人不進行現場評審)和評定委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應當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一)每年度評定前,由評定辦印發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評定委相關成員單位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申報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太倉市市長質量獎申請表》,按照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申報組織和個人所在地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評定辦。

(三)評定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和個人名單。

(四)評定辦組織材料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材料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由材料評審組出具材料評審報告,評定辦據此確定進入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環節的名單。

(五)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做現場陳述,并接受問詢,進行答辯。

(六)評定辦組織現場評審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程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個人不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七)評定辦匯總材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意見,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候選名單報評定委審議。

(八)評定委審議確定獲獎候選名單,通過相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

(九)經公示通過的候選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獎勵及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市政府對獲得太倉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予以激勵,頒發獎牌,并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和10萬元獎補

第十七條市政府對獲得太倉市質量管理優秀獎的組織和個人予以激勵,頒發獎牌,并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獎補

第十八條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獎勵經費和評定專項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統一安排。

第六章監督管理

十九申報組織和個人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榮譽的獲獎組織和個人,經核實后由評定委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追回獎金,向社會公開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獲獎組織(獲獎個人作為主要負責人的組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確認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定辦報告:

(一)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案件;

(三)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者服務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產品質量引起出口產品遭國外退貨、索賠,并被國外通報或被有關部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比較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獲獎組織(獲獎個人作為主要負責人的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評定辦調查核實,并向評定委報告。情況屬實的,由評定委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稱號,并予以通報,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連續兩次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者服務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評定委各成員單位應加強信息溝通,發現有上述情況的,及時報送評定辦。

第二十獲得市長質量獎滿五年的組織和個人,在按當年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定再次獲獎的,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二十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定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相關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標準履行職責。

第二十評定辦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報經評定委批準后,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經驗,帶動全市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太倉市市長質量獎、太倉市質量管理優秀獎標志和獲獎稱號。

第七章

第二十本辦法由太倉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太倉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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