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9時20分許,位于太倉市港區的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車間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太倉市應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由監察委、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港區管委會、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12.17”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㈠事故相關單位名稱: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
㈡事故發生時間:2019年12月17日9時20分許
㈢事故發生地點: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模塊綜合車間
㈣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㈤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60萬元(賠付款)
㈦死亡人員概況
姓名 |
年齡 |
性別 |
傷亡 情況 |
籍貫 |
身份證號碼 |
饒品鳳 |
47 |
女 |
死亡 |
江西省上饒市 |
362331********1023 |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地址: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區濱江大道88號;法定代表人:宋書明;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8月31日;營業期限:2017年8月31日至2047年8月30日;經營范圍:海洋石油鉆采裝備、天然氣開采裝備、螺旋焊管、直縫焊管、鋼結構的設計、制造、銷售,并提供售后服務;防腐保溫工程;金屬材料的加工、批發與零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提供鋼結構、防腐技術的技術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江蘇揚子江海洋油氣裝備有限公司,地址: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區濱江大道88號;法定代表人:宋書明;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成立日期:2012年3月6日;營業期限:2012年3月6日至2042年3月5日;經營范圍:海洋石油、天然氣鉆采裝備、金屬類船舶、船用配套設備、鋼結構的設計、制造、維修、安裝,銷售公司自產產品;船舶改裝;鉆采自動化系統的研發與設計,鉆井及油氣田技術服務。從事本公司生產的同類商品及相關商品的批發、傭金代理(拍賣除外)、進出口業務(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并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和售后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是江蘇揚子江海洋油氣裝備有限公司的占股公司,租用江蘇揚子江海洋油氣裝備有限公司進行生產。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19年12月17日9時20分許,在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模塊綜合車間“B”跨西南側的鋼管堆放處,起重班班長饒品鳳在處理東西向放置的三根樁管(直徑約1.4米長約35米重29噸)“品字形”疊加隱患時,饒品鳳在地面使用行車遙控器將上層鋼管東部稍微抬起時,鋼管西部受力后將底層的兩根鋼管擠開,底層的兩根鋼管受力分別向南北兩側滾動,撞擊到饒品鳳,并將饒品鳳擠在其身后一根鋼管中間,造成饒品鳳受重傷倒地。事故發生后,公司立即將饒品鳳送至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四、當地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2019年,港區管委會與江蘇揚子江海洋油氣裝備有限公司簽訂了《太倉市工業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承諾書》,并發放了各類安全培訓通知及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指南等相關安全文件,要求企業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港區安環局網格員分別于1月11日、3月5日、4月11日、5月9日、6月13日、7月29日、10月15日、11月8日對江蘇揚子江海洋油氣裝備有限公司進行巡檢,督促其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港區安環局于3月5日、4月16日(帶專家檢查)、5月9日、9月25日、11月25日對該公司進行了日常安全檢查和專家檢查,并對排查出的問題隱患督促企業整改閉環。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㈠ 事故直接原因
饒品鳳在起吊作業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鋼管滑移掉落,導致饒品鳳被鋼管擠壓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間接原因
1.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堆放鋼管存在滑移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2.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饒品鳳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饒品鳳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3.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制定隱患整改方案,未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在進行起吊作業時,現場未安排專人進行監護。
㈢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12.17”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㈠饒品鳳持有起重機械作業上崗證,在起吊作業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鋼管滑移掉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鑒于饒品鳳已死亡,免于追究其相關責任
㈡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饒品鳳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未制定隱患整改方案,未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在進行起吊作業時,現場未安排專人進行監護,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是事故的責任方。建議太倉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㈢向寧,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堆放鋼管存在滑移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議太倉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向寧實施行政處罰。
㈣要求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對企業職工做好安全普及教育工作。
㈤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必須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太倉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七、整改要求
㈠事故發生后,太倉市應急管理局責令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模塊車間立即停止生產,全廠開展事故隱患排查,落實隱患整改工作,確保后續生產安全。
㈡江蘇揚子誠康海洋裝備有限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完善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加強作業現場監管和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積極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㈢屬地政府職能部門應舉一反三,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范事故的發生,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生產安全事故。
注:本文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已做去標識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