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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4”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太倉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時間:2020-06-17 10:35瀏覽量:字體:

20204241408分許,位于太倉港區濱海路12號的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內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等相關規定,太倉市應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由監察委、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港區化工園區管理辦公室、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4”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事故當事人及事故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事發地點進行實地勘查,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1.企業概況

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倉港港口開發區石化區濱海路12號;法定代表人:張衛東;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3314日;經營范圍:化工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生產、銷售2-乙基咪唑、1-氨甲基-1-環已基乙酸、磷酰基乙酸三甲酯、NNNN-四(2-羥乙基)已二酰二胺;經銷11-環已基二乙酸、11-環已基二乙酸單酰胺、3.3-四亞甲基戊二酰胺、大孔螯合型樹脂、3-異丁基戊二酸、3-異丁基戊二酸酐、磷酰基乙酸三甲酯、磷酰基乙酸三乙酯、氯化磷酰膽堿鈣鹽、1.1.1-(4-羥基苯基) 乙烷、周效磺胺、3.3-二甲氧基-2-丁酮、2-氯嘧啶、3-羥基-4-甲氧基-4-甲基二苯甲酮、輪環藤寧。(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涉事車間概況

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據《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96號文的要求,公司轉型升級提檔改造,已于20188月停止原1#3#4#車間的項目生產,原3#車間處于新項目設備安裝階段,尚未投入生產。

3.涉事設備概況

涉事設備為不銹鋼高位槽,位于原3#車間西側第四層作業平臺。202042日,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倉市恒佳焊接廠采購該高位槽,410日,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對高位槽進行安裝,高位槽工作壓力為常壓,容積6立方米,設計壓力為常壓,設計溫度為常溫。

4.高位槽試漏作業情況

試漏作業人員將橡膠管一頭接在公司原3#車間西側第三層作業平臺的壓縮空氣管道上(壓力0.6Mpa),一頭接在高位槽頂部人孔右側的進氣閥門處,通過控制進氣閥門對高位槽進行試漏。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20424日上午,車間主任程靜指派DCS技術員劉文慶安排作業人員祝永江和高軍對原3#車間的高位槽進行試漏作業。當天1354分許,祝永江和高軍通過壓縮空氣對高位槽進行試漏。1404分許,祝永江從高位槽作業平臺下至第三層作業平臺去打肥皂水。140628秒,劉文慶上至高位槽作業平臺并爬至高位槽頂部北側查看,高軍站立于高位槽平臺南側(壓力表及壓縮空氣進氣閥門處)負責控制進氣閥門。140841秒,高軍也爬上了高位槽頂部查看(半蹲狀)。140855秒,高位槽突然崩裂,劉文慶被擊打至車間頂棚后掉落在高位槽東北側欄桿處,高軍被擊打后趴在高位槽南側,位于車間1層的奚剛和程靜聽到高位槽崩裂聲音后立即上至高位槽工作平臺,奚剛將高軍馱至1層空地并對其進行心肺復蘇,程靜對劉文慶進行頭部包扎止血,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求救,劉文慶被送至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傷勢穩定,無生命危險;高軍被送往上海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㈠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高軍,男,51歲,江蘇太倉人,身份證號碼:342601********0619

傷者:劉文慶,男,24歲,河南汝南人,身份證號碼:412826********5635

㈡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72萬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四、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事故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在使用壓縮空氣進行試漏作業時,未及時關閉壓縮空氣進氣閥門,高位槽內承受壓力過大,致焊縫處崩裂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間接原因

1.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對高位槽(常壓設備)通壓縮空氣進行試漏作業所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設備試漏安全操作規程。

2.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向作業人員告知試漏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3.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高軍的車間級、班組級教育培訓尚未完成即參與試漏作業,其安全意識相對薄弱,安全防范意識欠缺。

㈢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4”物體打擊事故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㈠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高軍,負責監控壓力表并控制壓縮空氣進氣閥門,在爬上高位槽參與檢查漏點時未關閉壓縮空氣進氣閥門,致高位槽內承受壓力過大造成焊縫處崩裂。鑒于高軍已死亡,免于追究其相關責任。

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對高軍進行車間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未向作業人員告知試漏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是事故的責任方。建議太倉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2.張衛東,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對高位槽(常壓設備)通壓縮空氣進行試漏作業所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設備試漏安全操作規程。建議太倉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張衛東實施行政處罰。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㈠事故發生后,太倉市應急管理局責令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設備安裝調試工作,必須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事故調查組備案

太倉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開展全員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加強作業現場監管和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要求及操作規程,確保所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操作技能。

㈢屬地政府職能部門應舉一反三,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范類似的事故發生。


注:本文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已做去標識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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