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光臨太倉市政府門戶!| 用戶中心
智能問答|無障礙瀏覽|繁體版|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重點政務信息 > 法治建設 > 行政復議決定書

唐某強不服太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2020〕太府行復第13號

來源:太倉市司法局發布時間:2020-07-07 11:15瀏覽量:字體: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0〕太府行復第13

申請人唐某強,男,漢族。

被申請人太倉市公安局,住所地太倉市上海東路58號。

第三人曹某英,女,漢族。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未依法處理第三人)不服,于20203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于3月16日向本機關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追加曹某英為本案第三人。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處罰曹某英的尋釁滋事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191122日受到了顧某興曹某英的不法侵害,被申請人應依法對顧某興曹某英進行處罰。一、顧某興曹某英應承擔尋釁滋事的全部責任。1、顧某興曹某英20191122日上門尋釁滋事,通過用竹竿毆打、用腳踢、用手進行掌摑的不法侵害,侮辱申請人并造成的身體和嚴重精神傷害,甚至企圖拿鐵棍行兇。2、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雖然顧某興曹某英這種行為只造成申請人小腿淤青和精神痛苦,未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也屬于毆打,系尋釁滋事行為(他們的不法行為均有監控視頻和社區工作人員證明)。二、適用法律法規。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顧某興曹某英的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2、被申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應予以處罰。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社會安全和穩定,依法處罰違法人員,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太公(雙鳳)行罰決字〔20203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201911 22日上午,唐某強與隔壁鄰居顧某興曹某英,因鄰里瑣事發生糾紛,后唐某強采用拳打的方式毆打曹某英,致曹某英口腔等處受傷。以上事實有唐某強顧某興曹某英的陳述,陳某繁陳某清的證人證言,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1、顧某興曹某英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實施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本案為鄰里糾紛引發,雙方相互指責、辱罵是爭吵過程,不符合尋釁滋事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因此,申請人請求對第三人處罰無法律依據。2、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是要求公安機關對第三人作出行政處罰,該請求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行使法定職權的行為,是行政管理行為,與申請人不具有行政法律關系。因此,申請人不具有行政復議主體資格,申請人要求對第三人的處罰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不是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解決行政爭議途徑。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受案登記表;2.太公(雙鳳)行罰決字〔20203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3.行政處罰告知筆錄4.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5.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報告書;6.呈請傳喚報告書;7.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8.傳喚證;9.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20191122日、20202月26日);10.呈請暫不執行行政拘留報告書;11.詢問筆錄(申請人2份、曹某英2份、顧某興1份、陳某繁1份、陳某清1份);12.調解筆錄;13.鑒定意見通知書;14.司法鑒定意見書;15.接收證據清單;16.申請人、曹某英顧某興陳某繁陳某清身份信息;17.情況說明;18.鑒定委托書;19.送達回執;20.視聽資料;21.治安管理處罰法法條摘錄。以上證據除視聽資料為電子證據外,其余均為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20191122日上午,申請人與第三人、顧某興因鄰里糾紛發生爭吵,后第三人倒地受傷。社區工作人員陳某繁陳某清在現場勸解并目睹了事發經過,同時爭吵過程由治安監控和顧某興住宅監控記錄。20191122102553秒,陳某繁通過撥打110的方式進行報案,同日,被申請人所屬雙鳳派出所對該案進行受理。同日,被申請人所屬雙鳳派出所口頭傳喚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191128日,被申請人向顧某興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19122日,被申請人向陳某繁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19年123日,被申請人向陳某清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19年125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被申請人所屬雙鳳派出所委托被申請人物證鑒定室對第三人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因案情復雜,又于20191231日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201月13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第三人此次外傷致口腔粘膜破損、S5骨折均屬人體輕微傷范疇。20201月1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第三人送達了鑒定意見通知書。20201月28日,經審批,被申請人延長了辦理期限。20202月26日,被申請人組織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商,以失敗告終,同日,被申請人所屬雙鳳派出所傳喚申請人,再次對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0227日,經審批,被申請人作出太公(雙鳳)行罰決字20203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宣讀并送達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經審批,暫不執行申請人的行政拘留。2020228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直接送達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受案登記表。證明陳某繁的報警情況。

2、呈請傳喚報告書、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傳喚證、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20191122日、20202月26日)。證明被申請人的傳喚程序。

3、詢問筆錄(申請人2份、第三人2份、顧某興1份、陳某繁1份、陳某清1份)。證明被申請人調查取證過程。

4、視聽資料。證明申請人與第三人、顧某興發生爭議的過程。

5、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被申請人下屬雙鳳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被申請人委托鑒定和通知鑒定結論的時間。

6、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報告書。證明被申請人延期辦理的內部程序。

7、調解筆錄。證明被申請人組織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調解。

8、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證明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申請人進行了告知。

9、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證明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內部程序。

10、太公(雙鳳)行罰決字〔20203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完成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時間。

11、呈請暫不執行行政拘留報告書。證明被申請人決定暫不執行申請人的行政拘留。

12、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證明被申請人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第三人的時間和方式。

13、治安管理處罰法法條摘錄。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本機關認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的職能。本案中,申請人要求依法處罰第三人的尋釁滋事行為,其訴求實質上為認為公安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人作為爭執的一方當事人與公安機關是否依法查處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有權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尋釁滋事是一人或者多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與第三人、顧某興因鄰里糾紛引發爭吵,互相辱罵,并未擾亂公共秩序,故不屬于尋釁滋事。根據第三人、顧某興陳某繁陳某清筆錄和視聽資料,第三人并無明顯毆打申請人的攻擊性行為,也不存在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與顧某興、第三人因鄰里糾紛發生毆打的案件進行了全面調查,因第三人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被申請人未對第三人作出相關處理并無不當。被申請人的接處警、詢問、鑒定、送達等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人與第三人、顧某興糾紛案件中,盡到了調查義務,并保障了各方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根據查明事實作出相關處理,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相關文件

打印此頁關閉窗口
彩88-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