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光臨太倉市政府門戶!| 用戶中心
智能問答|無障礙瀏覽|繁體版|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法治建設 > 行政復議決定書

吳某某不服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處理案

來源:太倉市司法局發布時間:2022-08-09 15:34瀏覽量:字體:

申請人吳某某

被申請人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太倉市東亭南路55號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于2022613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2615日收悉,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處理程序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行政處理結果書面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1月22日以書面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沙溪鎮某店銷售的“蔥油麻餅”產品,直至申請人行政復議之日止,申請人沒有收到被申請人行政處理結果答復,也沒有收到受理通知和延期辦理通知,期間長達4個月之多,超出法定時間,申請人對此不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為保障申請人合法利益,糾正被申請人不當具體行政行為,增加行政執法透明度,現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等法規,向太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請求支持申請人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投訴舉報書;2、食品圖片及小票;3、郵寄憑證。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投訴舉報處理情況。2022年1月24日,我局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函,稱其于2022年1月18日在太倉市沙溪鎮某店購買的“蔥油麻餅”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值低標了很多,屬于虛假標注營養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同時在該店購買的“小核桃仁”產品商品條碼已注銷(另案處理)。我局遂將該投訴舉報登記到江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系統中,形成舉報單一份(編號:21320585002022012402801212)。某店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市政府關于公布“第四批下放沙溪鎮經濟社會管理事項”、“第一、二、三批下放沙溪鎮經濟社會管理事項調整”、“第三批下放沙溪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已不屬于本局管轄范圍,故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1月28日將該違法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太倉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處理(太市監案移〔2022〕沙004號)(該函亦包含其他舉報事項)。經與申請人和某店電話調解,某店明確表示拒絕賠償,并于2022年1月27日出具拒絕賠償情況說明。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局于1月29日決定終止調解。2022年1月29日,我局將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太市監不立字〔2022〕沙006號)及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太市監消投爭終字〔2022〕第S4003號)通過EMS(編號1034957750335)郵寄給申請人。二、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訴舉報處理職能。1、某店銷售的“蔥油麻餅”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標注的能量值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的規定,系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依據《市政府關于公布“第四批下放沙溪鎮經濟社會管理事項”、“第一、二、三批下放沙溪鎮經濟社會管理事項調整”、“第三批下放沙溪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該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權已下放至太倉市沙溪鎮人民政府,已不屬于我局管轄,故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并將違法線索及相關舉報材料移送至沙溪鎮人民政府處理。2、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后及時開展調解工作,但因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我局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并制作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太市監消投爭終字〔2022〕第S4003號)。3、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材料,2022年1月29日向申請人寄發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和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明確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結果和理由,并告知其已將違法線索移送至沙溪鎮。綜上所述,我局依法履行了投訴舉報處理職責,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要求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請求復議機關維持我局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投訴舉報相關材料;2、江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3、案件來源登記表;4、不予立案審批表;5、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6、案件移送函(太市監案移2022〕004號);7、送達回證;8、拒絕賠償情況說明;9、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太市監消投爭終字2022〕S4003號);10、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太市監不立字2022〕006號);11、郵寄憑證。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2022年1月22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稱其于2022年1月18日在太倉市沙溪鎮某店購買的“蔥油麻餅”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能量值低標了很多,屬于虛假標注營養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投訴舉報要求為:1、請求貴局先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再作舉報;2、賠償投訴舉報人材料費、交通費等費用;3、要求被投訴舉報單位退還投訴舉報人購物款并且賠償壹仟元整;4、請求貴局將此案的受理通知、行政處理結果書面回饋投訴舉報人;5、有罰沒款的處罰,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投訴舉報人獎勵;6、建議調解方式:電話調解。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悉該投訴舉報書,并于同日將該投訴舉報登記到江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系統,形成舉報單一份(編號:21320585002022012402801212)。2022年1月26日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于1月28日將該違法線索及案件移送函(太市監案移〔2022〕沙004號)相關材料移送太倉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處理。2022年1月27日太倉市沙溪鎮某店出具拒絕賠償情況說明,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9日出具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太市監消投爭終字2022〕S400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太市監不立字2022〕006號)并向申請人郵寄,該郵件于2022年1月30日被簽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申請人舉報材料(投訴舉報書、食品圖片及小票、郵寄憑證)。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的內容、方式、時間。

2、太倉市沙溪鎮某店出具拒絕賠償情況說明。證明某店明確拒絕調解,投訴調解終止。

3、江蘇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案件移送函(太市監案移2022〕004號)、送達回證、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太市監消投爭終字2022〕S4003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太市監不立字2022〕006號)、郵寄憑證。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進行受理、回復的內容、方式和時間。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為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處理本轄區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獎勵的有權部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中申請人以太倉市沙溪鎮某店銷售的“蔥油麻餅”虛假標注營養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獎勵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第二款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投訴后,因太倉市沙溪鎮某店明確表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終止調解并通過郵寄送達方式告知申請人的行為并無不當。

根據太倉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市政府關于公布“第四批下放沙溪鎮經濟社會管理事項”、“第一、二、三批下放沙溪鎮經濟社會管理事項調整”、“第三批下放沙溪鎮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太政發〔2017〕81號),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行政處罰權已下放至太倉市沙溪鎮人民政府,故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并將違法線索及相關舉報材料移送至沙溪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為并無不妥。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舉報后及時進行了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申請人,履行了舉報查處職能,保障了申請人的知情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移送、告知等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投訴舉報處理職能并對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向申請人予以告知,相關內容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二年

抄送: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相關文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打印此頁關閉窗口
彩88-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