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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不服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來源:太倉市司法局發布時間:2022-08-16 15:50瀏覽量:字體:

申請人章某某。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江蘇省太倉市十八港路29號。

委托代理人李曉棟,江蘇孫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懿倩,江蘇孫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社會保障行政行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書面答復材料不加蓋公章的行為程序違法,涉嫌不作為。2.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將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認定為申請人的連續工齡。

申請人稱:1981年9月申請人經主管部門審定進入太倉縣某廠(有檔案新工人錄用呈批名單、招收職工子女通知單太勞(84)字第000024號,注:該單下日期有修改痕跡),在當時電腦辦公尚未啟用,申請人放棄高中學習的機會開始進廠工作是當時形勢下的情形,后根據政策頂替父親戶籍轉為(非農居民)正式工人,后由廠部決定推薦帶薪到蘇州財經學院學習財會專業,時間很快,國家政策也越來越規范,為此,在2015年8月左右為作退休前的準備,在2015年8月6日被申請人已為我補正工齡一次,而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未予認定為本人連續工齡,當時口頭回復理由是:“亦工亦農”也不能補正為連續工齡,拖延至今。經過2015年被申請人第一次補正認定連續工齡以來,申請人一直在為退休前工齡補正查檔,查到江蘇省勞動局蘇勞薪便字(80)11號文件:關于在本單位做“亦工亦農”工期間,經招收、頂替后仍在本單位工作的工齡計算問題,我們同意你局的意見,可以參照臨時工轉正的有關規定辦理,即:招收、頂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根據江蘇省勞動局蘇勞薪便字(80)11號文件(現行有效),申請人應符合連續工齡的認定條件。綜上,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材料不蓋公章的錯誤處理意見,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此提起復議,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補正工齡申請書;2.接處警工作登記表;3.郵件交寄單及電子面單;4.太倉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花名冊;5.某廠工資表;6.企業提高起點工資職工花名冊;7.新工人錄用呈批名單;8.業務檔案查閱申請表;9.法律法規;10.參保人員工齡更正審批表;11.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補正工齡申請書做出的書面答復。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社會保險科作為答復人的內設機構,出具書面答復材料的行為并非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對申請人咨詢補正工齡申請一事的答復行為。根據《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第七條之規定,社會保險科又稱工傷保險科,是答復人的內設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廳、處、科、股室,不是獨立的行政單位,沒有獨立對外行政的職能,只能以所在單位的名義開展行政工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能制作公章。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社會保險科作出的書面答復材料是對申請人咨詢補正工齡申請一事的答復行為,并非具體行政行為,不加蓋公章不涉及程序違法與不作為。二、申請人無法提供相應材料,不符合按照國家勞動總局關于“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41號)辦理的對象。原某廠歷年調整工資審批表關于被答復人參加工作時間的記載均為1984年,因此,2015年認定答復人1984年3月到1992年12月期間的繳費年限,依據清晰,并無異議。國家勞動總局關于“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41號)內容如下:關于在本單位做“亦工亦農”工期間,經招工、頂替后仍在本單位工作的工齡計算問題,我們同意江蘇省勞動局的意見,可以參照臨時工轉正的有關規定辦理,即:招工、頂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另,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根據職工檔案中原縣以上勞動、人事等有權限部門批準招工手續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材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齡計算和繳費年限政策規定認定。答復人的個人檔案中未提供原某廠關于其在本單位的“亦工亦農”合同,因此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的工作時間無法被認定為連續工齡。三、申請人未向被申請人申請過辦理提前退休,被申請人未作出過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實體權利未受侵害。申請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申請過辦理提前退休,其工齡認定只在其辦理退休時有所影響,現被申請人未做出任何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其實體權益。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補正工齡申請書做出的書面答復;2.微信聊天記錄(三頁);3.太倉市社會綜合治理聯動中心指揮平臺辦件單;4.太倉縣勞動局招收職工子女通知單太勞(84)字第000024號;5.退休、退職、死亡招收子女審批表;6.太倉縣勞動局集體招工錄用通知單太勞調配(84)NO.000784;7.新工人錄用呈批名單;8.太倉縣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花名冊;9.一九八五年企業工資改革職工花名冊;10.企業提高起點工資職工花名冊;11.企業職工浮動工資轉為標準工資花名冊;12.企業職工調整工資標準審批表(花名冊);13.臨時工(亦工亦農)合同樣本;14.一九八九年企業工資工作安排方案審批表;15.情況說明。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2015年,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參保人員工齡更正,稱1981年9月份至1993年12月底在太倉市某廠工作,企業性質:大集體劃歸企業。同年8月6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工齡進行更正審批,將1984年3月到1992年12月認定為申請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未認定為申請人連續工齡。2022年5月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補正工齡申請書,請求將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認定為申請人的連續工齡。2022年5月24日,被申請人社會保險科做出書面答復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至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之日,申請人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也未申請辦理提前退休。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補正工齡申請書。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補正工齡申請的時間、內容。

2.郵件交寄單及電子面單。證明申請人補正工齡申請書的提交方式、郵寄時間,及被申請人書面答復材料的送達方式。

3.參保人員工齡更正審批表。證明2015年8月6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連續工齡進行更正審批的內容。

4.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補正工齡申請書做出的書面答復。證明被申請人社會保險科對申請人的來信作出書面答復的時間、內容。

5.情況說明。證明申請人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也未申請辦理提前退休的事實。

本機關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負責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有權部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職能。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15年8月6日對申請人工齡進行更正審批,該工齡更正審批審核范圍為1981年9月至1993年12月底。經被申請人審核,未將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認定為申請人的連續工齡。2022年5月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補正工齡申請書,請求將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認定為申請人的連續工齡,其實質為對被申請人2015年8月6日作出的工齡更正審批決定不服,要求重新予以認定。被申請人工傷保險科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答復是對2015年8月6日作出的工齡更正審批的解釋說明,其并非一個新的決定,未對申請人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本案中,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補正工齡申請書內容,對于被申請人2015年8月6日作出的工齡更正審批內容,申請人當時即已知曉,其若對該更正審批結果不服,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直至2022年6月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明顯超過法定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章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申請人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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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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