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某。
被申請人太倉市交通運輸局,住太倉市縣府東街99號6號樓。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2022〕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經了解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8月10日自行撤銷該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于2022年8月13日通過郵寄方式向申請人完成送達。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已不存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太倉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