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案釋法”案例
——王某非法采砂案
2017年5月某日,長江太倉海事局將一個涉嫌在長江太倉段主航道北側1號浮標與2號浮標之間危險品錨地水域擅自采砂的案件移送到市水利局。我局經調查了解到2017年4月某日晚20時許,當事人王某在未取得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長江太倉段主航道北側1號浮標與2號浮標之間危險品錨地水域采砂。該行為違反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條“從事長江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
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拍賣款項全部上繳財政。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和《江蘇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對本條款的規定“單船采砂動力在500馬力以下,或者違法采砂量在1000噸以下,或者采(運)砂船噸位在1000噸以下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水利局對王某作出了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后王某接受處罰并繳納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