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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擅自打井取水案看水資源保護

來源:司法局發布時間:2018-07-04 13:44瀏覽量:字體:

從擅自打井取水案看水資源保護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4日,太倉市水利局接群眾舉報稱位于太倉市雙鳳鎮農家樂飯店院內打了深井,并取用井水養魚。經調查,新雅農家樂飯店在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6年9月打1口,井深17米,取井水用于魚池補水和停水時飯店用水。

【調查與處理】

太倉市水利局接群眾舉報后派執法人員于2018年1月9日到新雅農家樂飯店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機鉆井1口,取水設備完好,養魚池內已注半池水。執法人員在進一步了解后發現農家樂飯店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太倉市水利局1月10日決定立案處理1月11日,執法人員在農家樂飯店負責人的陪同下勘驗了現場,對井的深度進行了測量,測得井深為17米(屬于淺層井),對水泵的銘牌進行了查看。在現場勘驗過程中,執法人員拍攝了照片,現場制作了勘驗筆錄。1月16日,執法人員分別對新雅農家樂飯店負責人和該農家樂飯店負責魚池補水的員工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筆錄。新雅農家樂飯店負責人承認其在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6年9月打井1口,井深約為20米,取井水用于魚池補水和停水時飯店用水,每周的取水量約為8噸。1月19日太倉市水利局新雅農家樂飯店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該農家樂飯店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收到通知書后7日內自行封井。1月23日,執法人員的監督下,新雅農家樂飯店對該口井進行了自行封填。3月2日,太倉水利局對新雅農家樂飯店作出罰款人民幣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并責令補繳水資源費。

【法律分析】

新雅農家樂飯店在沒有辦理取水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打井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的規定。根據《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之規定和《江蘇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對本條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淺層地下水的,(1)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罰款;……”。鑒于新雅農家樂飯店收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后,規定時間內停止了違法行為,并自行進行了封井。故太倉市水利局決定對新雅農家樂飯店作出罰款人民幣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并責令補繳水資源費。

典型意義

水是生命之源,生態之基,生產之要。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水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要素,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其價值越來越突出。我省蘇錫常地區屬于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域,加強水行政執法工作,嚴厲查處打井取用地下水的違法行為尤為重要。近年來,一些企業經營者為了經濟利益,在未獲得取水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打井取水,無償使用水資源,該類案件的發生有逐年增多的趨勢。查處打井取用地下水案件難點在于發現比較難,隨著打井技術的提高,從鑿井到取水也就一兩天的時間,井的位置又很隱秘,這就給日常巡查監管帶來很大難度,所以該類案件的線索來源主要靠群眾舉報。通過對該類案件的嚴格查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從而遏制該類違法行為的發生,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防止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發生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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