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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出,碰到拆遷怎么辦

來源:司法局發布時間:2018-08-14 10:18瀏覽量:字體:

【案情簡介】

王某原為某村村民,1994年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并辦理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2006年,王某因工作關系調動戶籍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2009年,王某的老房因項目拆遷被拆除,王某要求對其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補償,并重新申請宅基地建住宅。能否批準王某的宅基地申請?在拆遷時,王某能否要求對宅基地予以補償?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福利性質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由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房基于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一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由于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各地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也不相同。具體到一個鎮,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必須按照當地的具體規定執行。

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中重申了“一戶一宅”的原則,并對農村宅基地的由申請報批程序、登記發證和管理等進行了規范。

宅基地具有特定的使用主體,即宅基地僅限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使用權。王某的戶籍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就喪失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也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王某再向有關部門申請宅基地時,依法應當不予批準。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財產,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王某依法享有對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在拆除王某的老房時,應當對房屋給予適當補償,但對宅基地使用權不予補償。

【典型意義】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安家立命之本,需要嚴格依法申請和保護,當農民為了社會經濟發展作出讓步時,我們需要根據法律保護農民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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