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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執法排除妨礙

來源:司法局發布時間:2018-11-05 09:13瀏覽量:字體:

【基本案情】2018年6月5日10時許,太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港區中隊交警在太倉市浮橋鎮一路口執勤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為魯dxxxx9的半掛車行駛至該路口時涉嫌闖禁區違法,交警通過手勢、鳴哨等方式指令該車停車接受檢查,駕駛員程某某并未按交警指令停車接受檢查,而是駕車加速逃竄,交警立即通過電臺布控攔截,在一丁字路口將該掛車截停 。程某某反鎖車門車窗拒不接受檢查,交警多次警告無效,經電話請示領導批準后,在半掛車無駕乘人員的副駕駛一側,采取破窗的方式排除妨礙,將程某某依法控制并口頭傳喚至派出進行調查。最終,程某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太倉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處罰。

【案例評析】

為進一步提升民警現場執法能力,規范民警現場執法行為,樹立公安機關執法權威,省廳自2016年底先后制定下發兩批共35項現場執法標準,為基層公安機關規范處置疑難、復雜警情提供了精確指引。在阻礙執行職務警情現場執法標準中,“盤查、檢查時,行為人反鎖車門車窗拒不接受檢查”的情形在基層一線執法執勤中較為常見和棘手。本案中,太倉交警嚴格依照《江蘇省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標準》規范處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輿論效果,值得各地借鑒。

一是警告在先,規范處置。太倉交警在違法嫌疑人駕車逃竄后,立即布控攔截。駕駛員程某某無路可逃反鎖車門車窗拒絕接受檢查時,交警表明身份后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警告駕駛員“已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立即打開門窗接受檢查,否則將采取破門、破窗等強制手段排除妨礙”。多次警告無效后,經口頭請示相關領導批準后,交警依法采取破窗手段排除妨礙,將違法行為人控制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調查處理。

二是全程記錄,固定證據。太倉交警在警情處置中,始終堅持證據導向,到場前即開啟執法記錄儀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全面記錄駕駛員的行為、民警表明身份和對其警告的過程、經請示后采取破門、破窗手段排除妨礙的過程以及依法控制并口頭傳喚的過程等重要執法節點,依法、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為事后依法調查處理違法行為人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把握原則,突出安全。太倉交警在駕駛員駕車逃竄后,并未貿然追趕,而是向所在公安機關請求支援,要求布控攔截。截停該車后,民警保持與該車的安全距離,并在車輛側前方的安全位置向駕駛員表明身份和進行警告。在支援民警到達現場、確保現場警力優勢的情況下,采取破門、破窗手段排除妨礙后控制嫌疑人并口頭傳喚。破門破窗時,使用專門工具,選擇無駕乘人員的副駕駛一側進行。這些措施既保護了民警的現場執法安全,也避免了對違法行為人造成身體傷害,切實保障執法順利進行。

執法實踐中,仍有部分民警對此類警情的性質、處置原則、處置后果等存在著一定疑惑,需要正確理解和把握。

一、反鎖車門車窗拒不接受檢查是阻礙執行職務行為。判斷本案中程某某反鎖車門車窗拒不接受檢查是否為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行為,主要看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交警責令程某某下車接受檢查是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的職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本案中,交警執勤時發現程某某駕駛車輛違法闖禁區,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制止、糾正程某某危害社會交通秩序的行為并依法給予處罰,交警截停車輛責令程某某下車接受調查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的職務行為,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和組織都有義務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二是程某某反鎖車門車窗拒不接受檢查是阻礙行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本案中,程某某反鎖門窗拒絕接受檢查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主動、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通過反鎖門窗手段阻礙交警執法檢查的行為,結果上也造成交警未能及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后果。交警作為執法者如不及時采取措施排除當事人對公安民警履行法定職責的妨礙,意味著將放棄履行法定職責,置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于不顧,若造成后果,可能承擔瀆職之責。綜上,程某某反鎖門窗拒不接受檢查行為屬于阻礙執行職務行為,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二、民警破窗排除妨礙要合法合理。實踐中,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人以反鎖門窗拒不接受檢查,還可能涉及逃避酒精檢測、吸毒、懸掛套牌假牌等違法行為,甚至涉及盜搶車輛、販毒等嚴重刑事犯罪。這些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對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產生極大威脅,公安機關對此類行為必須堅決依法制止,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妨礙,確保執法無障礙進行。公安機關在依法采取“破窗執法”時,為避免“暴力執法”之嫌,應把握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對民警“破窗執法”雖無具體條款明確規定,“破窗執法”看起來有于法無據的嫌疑,但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對拒絕民警檢查、盤查等執法活動的行為,已授予公安機關糾正、制止的權力,“破窗執法”正是糾正、制止違法行為人阻礙執行職務和交通違法的有效手段,是在解決社會秩序維護和行為人阻礙執法之間沖突的必然選擇,是合法行為。二是比例原則。民警實施“破窗執法”意味著執法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必須著眼于法益的平衡,使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落實在具體執法細節上,民警在破窗之前必須依法警告,警告無效后方可采取破窗措施,在破窗過程中,如果違法行為人放棄阻礙,民警應立即停止破窗,破窗造成的車輛損壞,也必須在排除妨礙目的之限度內,確保執法給違法行為人造成的損失達到最小。三是安全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既要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安民警的自身安全,也要注意保護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防止意外發生。本案中,太倉交警通過電臺布控攔截,集中優勢警力,選擇車輛無人的副駕駛室一側進行破窗排除妨礙,目的就是為了有效控制現場,確保人身安全,防止玻璃爆裂和其他風險給違法行為人身體造成損害。

三、破窗執法造成的財產損害應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從法律角度看,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四、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違法行為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公安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民警破窗行為是排除妨礙的合法職務行為,公安機關理應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相應后果應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當然,民警破窗時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或者已達到執法目的后又侵害違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的,公安機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補償責任。從責任承擔看,行為人故意拒絕或阻礙民警執法是一種違法行為,民警依法履行警告程序,明確告知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已充分保障違法行為人知情權利。在此情形下,違法行為人有義務聽取警告放棄阻礙。但違法行為人無視警告繼續反鎖車門窗進行阻礙,民警為保證執法順利進行而采取破窗手段排除妨礙,正是由于違法行為人故意阻礙行為所導致,造成的財產損害應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從執法效果看,依法破窗造成的財產損害若由公安機關或者執法民警承擔,勢必會造成對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正當性的質疑,削弱民警依法執法的積極性和自信心,民警執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執法力度和執法效果也將大打折扣,更會助長少數群眾為逃避處罰而故意阻礙民警執法的歪風邪氣,損害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和法律權威。實踐中,少數公安機關為了停訪息訴,對民警正當執法造成損害草率賠償,這樣的做法實不可取,亟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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