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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的贍養權糾紛調解案

來源:司法局發布時間:2018-12-12 09:20瀏覽量:字體:

【案件簡介】

2018年2月9日,楊某的姐姐和弟媳來婚調委反映情況,當初楊某24歲時嫁給了男方沈某,由于兩人都存在智力低下,因此婚后一年領養了一個女孩。在女兒8歲的時候,丈夫沈某因病去世了,之后由沈某的哥哥沈某某代為照顧母女倆。由于沈某某是打魚為生,所以母女倆也跟著常年居住在船上,楊某幫沈某某干活。前兩年,老房子拆遷,養女也成家了,河道也禁止打魚了,因此沈某某全家住進了拆遷的新房,養女婚后住到男方家,把養母楊某的兩套拆遷房租賃出去了,最后留楊某繼續生活在橋洞下的船上。楊某的兄弟姐妹知道后,請來了蘇州電視臺曝光養女不孝,對養母楊某未盡贍養義務。然后養女和沈某某為楊某重新租賃了一個自行車棚,把她從船上接回來,并當場給了贍養費500元。但是楊某的兄弟姐妹又覺得自行車棚陰暗潮濕,一定要讓楊某居住在自己的拆遷房。

【調查與處理】

2018年2月23日進行了糾紛調解。首先單獨聽取了沈某某的想法。沈某某為了證明所說是實事,請來了原村里的兩位領導作證。表示在弟弟沈某去世后,弟媳楊某的娘家人不愿承擔照顧其母女倆的責任,當時也經過了村社區的調解,最終還是不愿接受,后來沈某某才承擔起了照顧弟媳楊某母女倆的飲食起居。至于其弟弟沈某和弟媳楊某名下的拆遷房,也是當年自己幫他們倆建造的,然后弟弟沈某去死后,養女的讀書就業婚嫁也都是他負責,表示弟媳楊某的兄弟姐妹們這么多年都不聞不問。也表示楊某智力低下,在養女的撫養教育上并未盡到責任,現在養女感恩于其,所以萬事與其商量。兩人是從楊某的人身安全考慮,所以沒有讓其獨自一人居住在一套房子里,目前居住的自行車棚旁邊就是衛生院,方便就醫,并且同一小區里也住著楊某的兄弟姐妹,自己的拆遷房也就在附近,平時走訪照顧都很方便。另外拆遷房租賃出去,也能補貼養女的家用。

楊某的兄弟姐妹則提出:養女要盡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經常來看望陪伴;拆遷房的房產證上添加楊某的名字;讓楊某住進拆遷樓房里;今后楊某的飲食起居沈某某不得插手,全部由養女承擔,為了確保和履行需簽署一份協議。沈某某聽后極力反駁,表示養女沒有不盡贍養義務,就算給了贍養費,楊某有智力障礙也不會消費,現在養女有孕在身并且住在鄉下婆家,行動也有所不便,平時他們都會陪伴照顧楊某的,至于讓楊某住進拆遷的樓房里,為了確保不出意外,沈某某也希望簽一份協議,平時楊某的兄弟姐妹也需要經常去照看,如出意外,他與養女不承擔責任。

由于養女上班,不能來調解現場,中途我們致電養女,希望聽聽她本人的想法,她表示這是她自身家務事,自己有能力處理好。考慮工作時間,也未多打擾。之后調解現場雙方難免有爭執,為了防止爭執加劇,我們提出去楊某的住所看看,順便看看她本人的自理能力。

在村書記和社區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了楊某的住所,楊某當事人對目前的生活環境很滿意,不需要住拆遷房,傍晚跳跳廣場舞,平時親戚都有來看望她。問到贍養費,也表示上次女兒給過500元,夠用的,用完會問他們拿的,只是希望養女多來陪陪她。整個交談過程,除了口齒不太清楚,簡單的生活自理不成問題,并且一直面帶微笑。最后關照她平時注意安全后,我們就離開了。

處理結果:調查后我們把當事人楊某本人的意見告訴了楊某姐姐和弟媳,并建議在幫助當事人爭取權利時要充分考慮當事人本身意愿;我們和養女進行了溝通,建議其改善母親的居住環境和經常去看望老人。楊某養女表示今后會經常看望楊某,并在拆遷房租賃到期后,可讓其居住;如果拆遷房偏遠不利于照顧,也可以考慮重新租賃一套就近的樓房。

【法律分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處理贍養案件的對策與建議:1.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贍養糾紛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雖然不大,但此類案件涉及人身、財產、社會等方面的關系,應當引起重視。應廣泛特別在農村大力開展法律宣傳教育,使群眾了解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認識到贍養父母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贍養老人。2.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使贍養糾紛及時得到解決。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要形成共識,深入基層,經常關心過問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導教育老年人參加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 3.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案件中,應擴大社會教育范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選擇典型案件就地公開開庭審理,以擴大社會影響,以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群眾的作用和效果。

【典型意義】

加快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我國老齡化程度已明顯提高,贍養老人的社會矛盾越來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贍養糾紛的發生。當然,解決農村贍養糾紛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作。首先,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其次,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再次,從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依法養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簽訂贍養協議也是值得肯定的,這有利于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同時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贍養協議是出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簽訂協議也并不違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贍養協議應當就贍養人間物質性的可以達成協議,如約定生活費等,但對精神上的慰藉義務,則不可約定的。贍養老人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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