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診療許可操作規程
一、許可項目:放射診療許可
二、相關法律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關于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7號)規定:“衛生部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
三、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四、審批流程(見附圖)
五、審批程序
㈠申請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2.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機構出具的本年度放射防護檢測報告。
3.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一覽表及其任職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培訓(進修)證明(復印件)。
4. 放射防護與質控設備清單。
5.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或合格證明文件。
6. 放射防護規章制度和放射事件應急預案。
本崗位職責和權限:
一次性告知申請者申請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和條件。
本崗位責任人:政務服務中心衛計委窗口人員(監督所)
(二)登記
本崗位職責和權限:應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1.按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2.登記人對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并在復印件空白處簽“已核”及復核人姓名。登記人接收申請材料應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本崗位責任人:政務服務中心衛計委窗口人員(監督所)
(三)受理審核(交辦)
崗位職責和權限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許可申請。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5.許可申請受理后至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許可申請的,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本崗位責任人:政務服務中心衛計委窗口人員(監督所)
(四)審查(承辦)
崗位職責和權限:
1.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審查申請的方式。
2.受理申請后,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及時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法定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真實性核查,對現場進行核查、驗收。符合法定許可條件及標準要求的,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現場審查意見并在審查意見書上簽字。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及標準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3.對申請材料及現場的核查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承諾的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承諾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4、承辦部門或承辦科室對承辦人的審查意見根據權限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向領導報批。
本崗位責任人:衛生監督所承辦人員
(五)批準
崗位職責和權限:
1、審批人對承辦部門或科室提出的審查意見和核準事項進行審批,并作出是否同意審查意見的決定。
2、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與承辦科室(部門)溝通、交換意見后,提出審定意見和理由后返回原承辦人員。
本崗位職責:主管領導
(六)制證告知
崗位職責和權限:
1、根據審批人的決定,同意申請許可事項的,制作審批文件(證件)并送達;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通知申請人領取。
2、對不予批準的,必須將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3、審批工作結束后,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本崗位責任人:政務服務中心衛計委窗口人員(監督所)
注:其它事項
辦理地點: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衛計委窗口;
辦理時間:周一到周五,上午8:45—17:00
聯系電話:538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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