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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太倉市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議事規則(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6-08-03 10:42來源: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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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太倉市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

議事規則(試行)》的通知

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

  為加強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建設,進一步明確議事范圍,規范議事和決策程序,加強責任監督,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的集體領導作用,現將《太倉市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議事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其他醫療衛生單位領導班子可參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抄送:瀏河、沙溪、璜涇人民醫院,各衛生院

太倉市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

議事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進一步明確議事范圍,規范議事和決策程序,加強責任監督,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委(黨支部)的集體領導作用,根據《太倉市市級機關部門黨委(黨組)議事規則(試行)》(太組發[2008]5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以《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為依據制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
黨委(黨支部)會討論研究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集體領導原則。黨委(黨支部)實行集體領導。黨委(黨支部)成員要強化集體領導意識,自覺維護黨委(黨支部)領導集體的權威。
(二)平等原則。黨委(黨支部)各成員之間是平等關系,書記在集體領導中負有主要責任。黨委(黨支部)會上,每位成員都有就討論研究的問題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和責任。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黨委(黨支部)會集體研究決定問題時,必須充分討論,集思廣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策。黨委(黨支部)委員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四)分工負責原則。黨委(黨支部)會作出的決定,黨委(黨支部)各成員必須自覺遵守,按照個人分工負責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并承擔工作責任。
第四條 議事范圍
(一)貫徹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決議、指示的執行方案和實施意見。
(二)事關本單位全局的長遠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財務事項及有關政策。
(三)內部機構的設置和調整、職能的確定及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
(四)干部管理權限內干部的選拔任用和獎懲、教育管理等事項。
(五)黨委(黨支部)班子自身建設、中層干部隊伍建設、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
(六)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組織建設等工作。
(七)需要集體討論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議事方法
(一)確定議題。由書記、副書記先對擬討論的問題進行醞釀,由書記確定議題。黨委(黨支部)會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通知到各位黨委(黨支部)成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二)充分討論。召開黨委(黨支部)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黨支部)成員參加。會議由書記主持,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堅持一事一議,每位成員應圍繞中心議題,充分發表意見。
(三)作出決定。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綜合多數人的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一般采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如遇重大分歧,除緊急情況下應進行表決外,一般應緩作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后再作決定。一般情況下,黨委(黨支部)會所作決定應由黨委(黨支部)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對突發性重大事件的處理決定,必須由到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選拔任用干部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黨委(黨支部)會記錄采用專門的黨委(黨支部)會議記錄簿。會后應及時將有關決定告知未參加會議的黨委(黨支部)成員。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黨支部)會的,黨委(黨支部)主要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其他黨委(黨支部)成員通報。
第六條 決策程序
(一)調查研究。需經黨委(黨支部)會集體討論研究并決策的重大事項,應按職責范圍事先就相關議題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和掌握有關具體情況。
(二)制定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要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三)討論決定。召開黨委(黨支部)會就相關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研究,并作出決定。
第七條 組織實施
黨委(黨支部)會作出決定后,由黨委(黨支部)各成員按職責范圍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如實施中需對決定作調整或變更,必須經黨委(黨支部)會復議。
第八條 責任監督
本規則執行情況列入黨委(黨支部)民主生活會議題,作為黨委(黨支部)年度工作總結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接受上級黨組織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九條 本規則適用于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委(黨支部)領導班子。其他醫療衛生單位領導班子參照執行。
第十條 本規則由中共太倉市衛生局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2009年7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級黨委另有規定,以上級黨委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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