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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太倉市醫療衛生單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規程》的通知

時間:2016-08-03 10:42來源: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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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太倉市醫療衛生單位

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規程》的通知

各醫療衛生單位:

  現將《太倉市醫療衛生單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報:市委組織部

抄送:各鎮黨委、政府,太倉港經濟開發區港區、新區

太倉市醫療衛生單位

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落實《中共太倉市委關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的要求,堅持黨管干部和德才兼備的方針,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努力建設一支德、能、勤、績、廉全面發展的高素質衛生領導干部隊伍。結合我市衛生系統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6、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規程所指領導干部范圍:

  1、市屬醫療衛生單位黨、政正、副職領導;鄉鎮醫療衛生單位行政正、副職領導;

  2、醫療衛生單位院長(所長、站長等)助理;

  3、市屬重點醫療衛生單位部門(科室)行政正職。

第二章干部的任用條件

  第四條具備相應的合格學歷。各醫療衛生單位新提拔的院(所、站)級正副職領導要求大專以上學歷。

  第五條符合年齡要求。新提拔的領導干部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至當年的1231日止)。對于年齡男超過56周歲、女超過53周歲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免去現職,免職后享受待遇二年。部管以上干部退線年齡及退線后待遇按此條件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續任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或黨組織)同意。

  第六條富有實踐經驗。新任(提拔)職務,原則上在下一級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且工作實績顯著。

  第七條思想素質好、組織紀律觀念強。能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組織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要求,有全局觀念,有民主作風,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意識,善于團結同志,能堅持原則,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樂于吃苦,甘于奉獻,勤于工作。

  第八條具有所任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管理知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業務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第九條符合所在單位對相應崗位設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用。

第十一條擔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

第三章干部的選拔

  第十二條選拔任用行政干部一般通過以下二條途徑:

1、民主推薦、考察任用;

2、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第十三條“民主推薦、考察任用”主要適用于院(所、站)級領導崗位個別空缺或設置新崗位,有比較成熟的推薦對象時。

  第十四條“民主推薦,考察任用”的工作程序為:

  1、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得不到多數人推薦的,不能作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的結果在年內有效;

  2、組織考察,考察工作至少有兩名局黨委委員參加,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等方法,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形成相應的考察文字材料;

  3、局黨委集體研究、并進行票決,確定任用人選;

  4、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5、按管理權限發文任命;

  6、初次擔任(提拔)單位副職領導職務的試用一年。

  第十五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崗位出現空缺或設置新崗位又無合適的推薦對象時,或根據上級要求需要進行公開選拔的。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十六條公開選拔的工作程序為:

1、制定工作方案。經局黨委同意后,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

2、發布公告。公布職位、報考人員資格條件、報考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3、報名與資格審查。采用組織推薦、群眾舉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動員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按照公開選拔的條件資格和要求,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考試;

4、統一考試,采取筆試、面試等方法對報名者進行測試;

  5、確定候選人。①公開選拔工作小組根據事先確定并公布的考評量化方案進行考評打分; ②根據上述二項總分確定各崗位候選人;

  6、組織考察。由局黨委組織對候選人進行德、能、勤、績、廉的全面考察;

  7、決定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局黨委集體討論,并進行票決,作出任用決定,對決定的人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8、實行試用制。初次擔任(提拔)單位副職領導職務的試用一年。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原則上應用競爭上崗的方法選拔:⑴職位出現空缺或設置新的崗位;⑵機構調整、重組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

  競爭上崗的程序:

  1、確定方案。根據本規程的要求,由組織人事部門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后實施;

  2、公開崗位。由競聘組織部門公布崗位名稱、崗位職數、崗位職責、任職條件、競爭上崗的程序、方法和錄用辦法等;

  3、公開報名。凡符合條件資格的人員,可自愿報名參加競聘。報名時必須詳細填寫競聘報名表;

  4、資格審查。由競聘組織部門按照競聘上崗的條件資格和要求,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考試;

  5、面試(演講答辯)。在資格審查的基礎上,組織競聘演講,每個報名者都要參加競聘演講(演講答辯),闡明自己競聘的條件,理由和工作設想;

  6、確定候選人。①競聘工作小組根據事先確定并公布的考評量化方案進行考評打分;②組織任職單位職工(代表)結合競聘者平時的德才表現和面試情況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按票數計分;③根據上述二項總分確定各崗位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核;

  7、組織考察。由局黨委組織力量對各崗位候選人進行德、能、勤、績的全面考察;

  8、決定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局黨委集體討論,并進行票決,作出任用決定,對決定的人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9、實行試用制。初次擔任(提拔)單位副職領導職務的試用一年。

  第十八條各鎮醫療衛生單位的行政正副職領導干部,局黨委決定任免前征求所在地黨委、政府的意見。

  第十九條市屬重點醫療衛生單位部門(科室)行政主任(科長)正職由所在單位制定任免方案,報衛生局黨委審核同意后行文。

  第四章干部的考評與培訓

  第二十條實行干部的崗位責任制,并進行崗位考核,考核結果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單位行政干部每年度向本單位本部門職工述職述廉,接受本單位本部門職工的民主測評。

  第二十四條干部的上述考核測評結果作為獎懲和今后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據,并存入干部檔案。

  第二十五條對實行任職試用的干部在試用期滿后,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具體要求參照太組發[2003]21號《太倉市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考核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局黨委和各單位黨組織應通過培訓班、組織活動、實踐引領等形式加強對各級干部進行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要納入繼續教育的計劃,利用各種途徑,創造進修學習機會,進行政治理論、領導藝術、業務管理、衛生政策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以提高干部的思想素質、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干部的交流、回避和獎懲

  第二十八條干部有下列情況者必須交流(因工作需要經組織同意留任外)。

  1、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三年,工作無起色,群眾意見較大的;

  2、所領導的單位或科室矛盾較大且得不到及時化解的;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九條實行主要領導干部任職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院(所、站)級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財務、人事工作;

  各級黨組織及其相關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成員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作相應的降職或免職:

  1、到達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3、分管崗位或本人出現重大醫療質量、醫德醫風問題,或多次出現醫療質量、醫德醫風問題,造成不良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4、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5、思想作風或廉政建設不力,自律不嚴,群眾反應強烈的;

  6、對組織作出的干部調整、培訓、交流拒不服從的;

  7、使單位工作處于被動、不利局面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8、在年度崗位考核、民主測評中,當年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或民主測評不滿意超過三分之一的;

  10、局黨委根據其在任職期間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

  第三十一條任職試用期或期滿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并遵守下列紀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

  1、按崗設人。按規定職數配備干部,不能因人設領導崗位。

  2、依法用人。干部的選拔任用必須按程序,陽光操作,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

  3、公正評人。應實事求是地評價人,做到客觀公正,用事實說話,不準主觀臆斷、憑空猜測,不準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歪曲事實。

  4、嚴守機密。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情況。

  5、清正廉潔。不準在干部選拔任免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收受賄賂、營私舞弊。不搞小圈子,不搞打擊報復。

  6、責任追究。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較大的,根據具體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7、黨員、干部、群眾對選拔任用中層干部中的違紀行為和不當操作,可向上級黨組織檢舉、申訴,上級黨組織應當按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依據本規程,可制定相應的選拔任用工作的實施意見。

  第三十四條本規程由衛生局黨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程自2009年101日起施行,以前本局制定的醫療衛生單位領導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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