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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關于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

時間:2016-08-03 10:42來源: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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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經過批準的生育)經鑒定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三、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兄弟或者姐妹,且該兄弟或姐妹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殘疾或者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無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女方無兄弟,男方雖沒有到女方落戶,但已共同承擔起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五、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的;

  (二)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孩子,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條第(三)項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2月4日起執行的《蘇州市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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