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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2019年太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解讀

來源:太倉市人民政府發布時間:2020-06-22 13:39瀏覽量:字體:

新能源汽車產業是我國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央和省市對其發展高度重視,陸續出臺了相關扶持政策。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生態環境優化,根據上級文件精神,我市也出臺了實施細則。

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相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我市于2015年專門成立了新能源工作領導小組,出臺了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政策,及時通知相關單位申報財政補貼資金,切實將政策落到實處。根據江蘇省、蘇州市相關要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行逐年制訂的辦法,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激勵更多的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訂本細則。本細則所指的財政補貼包含省級和太倉市級財政補貼。

二、編制依據

1、國家《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

2、國家《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

3、國家《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

4、江蘇省《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

5、江蘇省《關于調整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蘇財工貿〔2019〕154號);

6、蘇州市《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府辦〔2020〕150號)。

三、主要內容

(一)補貼對象

太倉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二)補貼范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購買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19〕2號)的相關規定。

(三)補貼標準

1、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詳見《實施細則》。

新能源汽車購置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同期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50%,對閑置的車輛不予補貼。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財政不再給予補貼。

2、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財政資金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新建并通過驗收充電樁的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9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對閑置的充電設施不予補貼。

(四)申報材料

具體按照《實施細則》執行。

(五)申報程序

1、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補貼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注冊登記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在申報通知發出后,由購車企業將申報紙質及電子材料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局,以下簡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補貼

汽車銷售機構(4S店)按照購買車輛行駛證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在申報通知發出后,由汽車銷售機構(4S店)將申報紙質及電子材料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申請充電設施補貼

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必須先申請江蘇省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運營資質,并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充電樁建設項目備案(備案項目中須包含同步建設后臺充電監控子項目),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組織驗收。

在申報通知發出后,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將申報紙質及電子材料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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