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太倉高新區管委會,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婁東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推進我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在《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政府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太政辦〔2017〕68號)的基礎上,對隨機抽查事項重新進行了梳理,形成了《市政府部門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現予以公布。
附件:市政府部門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團體。 |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發 |
附件
市政府部門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太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市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市政府關于公布太倉市權限內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 (太政發〔2016〕15號) |
市發改委[下放至區鎮的由屬地鎮(區)政府(管委會)監管] |
項目建設 單位 |
1、是否按規定辦理核準手續;2、是否按核準的建設主體、建設規模標準等各項內容進行建設 |
5% |
2次/年 |
通過定期檢查、項目稽查、投訴、申訴、舉報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取消 |
2 |
市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7〕88號)、太倉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暫行辦法(太政發[2006]25號) |
市發改委[下放至區鎮的由屬地鎮(區)政府(管委會)監管] |
項目建設 單位 |
1、是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2、是否按備案的建設主體、建設規模標準等各項內容進行建設 |
5% |
2次/年 |
通過定期檢查、項目稽查、投訴、申訴、舉報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取消 |
3 |
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 |
市政府印發《太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太政規[2011]7號) |
市發改委[下放至區鎮的由屬地鎮(區)政府(管委會)監管] |
項目建設 單位 |
1、是否辦理了合規的審批手續;2、是否按批準的建設主體、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標準、建設內容、概算進行建設;3、是否依法合規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 |
5% |
2次/年 |
建立協同監管體系;通過定期檢查、項目稽查、投訴、申訴、舉報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取消 |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4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 |
市政府關于公布太倉市權限內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 (太政發〔2016〕15號) |
市發改委 |
項目建設 單位 |
1、是否超過承諾的年綜合能耗總量;2、是否按照承諾的節能標準和設計規范進行建設;3、是否依法合規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 |
5% |
2次/年 |
通過定期檢查、項目稽查、投訴、申訴、舉報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取消 |
太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對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處罰 |
《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縣(市)建成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條 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各級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太倉市 散裝辦 |
建筑工地 |
禁止現場攪拌水泥,使用預拌砂漿 |
10% |
12次/年 |
現場 |
取消 |
2 |
對使用袋裝水泥的處罰 |
《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第二十三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縣(市)建成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條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各級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但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每噸三百元罰款。 |
太倉市 散裝辦 |
建筑工地 |
禁止現場攪拌水泥和使用袋裝水泥 |
10% |
10次/年 |
現場 |
取消 |
3 |
對生產的粘土實心磚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
《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第十九條 為修繕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建設、修繕經依法批準的仿古建筑,確需生產粘土實心磚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批準;生產的粘土實心磚,只能用于修繕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建設、修繕經依法批準的仿古建筑,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的粘土實心磚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由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銷售粘土實心磚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由設區的市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撤銷批準,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太倉市 墻改辦 |
粘土磚生產企業 |
按《江蘇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要求 |
10% |
3次/年 |
現場 |
取消 |
4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后的檢查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 第44號令)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國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公開,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
太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建設對象 |
第十三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消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能改正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5% |
1次/年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取消 |
5 |
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使用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 (三十五) 嚴格節能減排執法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專項檢查和監察行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重點耗能企業和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檢查。 |
太倉市節能監察中心 |
重點用能 企業 |
被檢查的單位是否在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 |
10% |
1次/年 |
現場及臺賬檢查 |
抽查對象由“市內企事業單位”調整為“重點用能企業”原則上年耗5000tce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 |
6 |
生產單位的單位產品能耗是否超過限額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十六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 省級行使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各級節能監察機構于今年6月底前對重點用能單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產品能源消耗情況進行專項能源監察審計,提出超能耗(電耗)限額標準的企業和產品名單,實行懲罰性電價,對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 |
太倉市節能監察中心 |
涉及能耗限額的企業 |
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歷年用能和產量數據,核算檢查單位產品能耗是否超過限額標準 |
5% |
1次/年 |
能源統計記錄檢查核算 |
抽查比例由原來的10%調整為5% |
7 |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信息的真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太倉市節能監察中心 |
從事節能服務的機構 |
核查節能服務機構提供信息服務的真實性,是否和實際能源利用狀況一致 |
10% |
1次/年 |
現場檢查文件核查 |
取消 |
8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投產、使用等對強制性節能標準的落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六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節能監察辦法》(2016年國家發改委令第33號)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托,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二)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 |
太倉市節能監察中心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建設等單位 |
檢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使用后是否確實符合節能要求,和能評報告是否一致 |
10% |
至多每年 |
現場檢查文件核查 |
取消 |
9 |
單位是否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費實行包費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太倉市節能監察中心 |
重點用能 企業 |
重點監察能源供給單位 |
10% |
至多每年 |
現場檢查文件核查 |
抽查對象由“企事業單位”調整為“重點用能企業” |
10 |
重點用能單位對能源利用狀況的內容編制及報送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
太倉市節能監察中心 |
重點用能 企業 |
檢查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是否報送,和報送數據和現場是否相符 |
10% |
1次/年 |
文件檢查 |
抽查對象由“重點用能單位”調整為“重點用能企業” |
11 |
重點用能單位對能源管理崗位的設立情況,能源管理負責人的配備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節能監察辦法》(2016年國家發改委令第33號)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托,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六)執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有關制度的情況。 |
太倉市節能監察中心 |
重點用能 企業 |
被檢查單位應出具其聘用人員的能源管理師證書 |
10% |
1次/年 |
文件檢查 |
抽查對象由“重點用能單位”調整為“重點用能企業” |
12 |
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績效評估 |
《太倉市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市發改委、經信委審批的項目,由市經信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并進行績效評估。 |
太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部門信息化實施項目 |
投資效益和共享整合效應 |
5% |
1次/年 |
現場 |
新增 |
13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后的檢查和對強制性節能標準的落實情況的檢查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改委 第44號令)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國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公開,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六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節能監察辦法》(2016年國家發改委令第33號)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托,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二)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 |
太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建設等單位 |
第十三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消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能改正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5% |
1次/年 |
書面檢查、現場檢查 |
新增 |
太倉市財政局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農業綜合開發檢查 |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財政部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第60號)進行了修訂,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 |
市財政局 |
農發機構 |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情況 |
100% |
1次/年 |
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 |
取消 |
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對用人單位 上一年度勞 動用工情況 的書面審查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有關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的書面材料應進行審查,并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 |
人社局 |
用人單位 |
抽查內容參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相關要求 |
80% |
1次/年 |
書面檢查 |
取消 |
2 |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檢查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
人社局 |
企業 |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情況 |
隨機 |
1次/年 |
書面檢查、實地檢查 |
取消 |
3 |
社會保險稽核 |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5號)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執行社會保險稽核制度,制定年度稽核計劃,對下列事項進行日常稽核或者重點稽核,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查明原因,并及時糾正:(一)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情況;(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 |
人社局 |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 |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情況 |
100人 |
1次/年 |
稽核 |
取消 |
4 |
醫療、工傷、 生育保險繳 費情況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 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 院令第259號)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
人社局 |
參保單位 |
繳費基數與人數核查 |
20% |
1次/年 |
書面與實地檢查 |
取消 |
太倉市交通運輸局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船舶檢驗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1993年2月14日國務院令第109號發布)第七條 |
太倉市地方 海事處 |
船舶或部分船用產品 |
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規定的違章行為 |
100% |
依申請每日進行 |
現場檢驗、檢測 |
取消 |
2 |
非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游覽活動備案檢查 |
《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太倉市地方 海事處 |
在內河非通航水域從事水上水下游覽活動的企業 |
檢查非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游覽活動的船舶是否適航、船員是否適任,備案情況的資料說明是否真實有效 |
100% |
1次/半年 |
現場檢查、審核 |
新增 |
3 |
碼頭安全評估檢查 |
《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
太倉市地方 海事處 |
需要進行通航安全評估的碼頭 |
在動態的現場執法檢查中,初步勘查相對人的碼頭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
危險品、客運碼頭100%,普通貨物碼頭10% |
每月進行 |
現場檢查、審核 |
新增 |
4 |
水上加油站點設立檢查 |
《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太倉市地方 海事處 |
水上加油站點 |
在動態的現場執法檢查中,核查相對人取得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中的水上加油站點的位置、經營油品種類內容是否與實際經營情況一致;靜態的許可受理、審批時做好相關材料的審查、審核工作 |
100% |
1次/季度 |
現場檢查、審核 |
新增 |
太倉市水利局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涉水管理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九條 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職責是:3.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對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
市水利局 |
涉水建設及其從事相關活動的相對人 |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2.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3.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4.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
3%-5% |
1-2次/年 |
現場抽查 |
取消 |
2 |
防汛設施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十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 |
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 |
河湖堤防、水閘、泵站、涵洞、水庫等防洪工程。 |
1.防汛責任制落實情況。要求明確行政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建立檢查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2.對存在影響防汛安全的隱患進行維修加固及落實安全度汛措施落實情況。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3.防汛預案的制定情況。要求制定和修訂各類安全度汛預案并落實 |
每次抽查1-2個區鎮 |
每年不超過2次 |
現場查看和座談 |
取消 |
3 |
飲用水源地監督檢查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預警預測系統和監測信息公布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質量的監測,依法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的監測,依法發布水文情報預報。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供水單位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環保、供水等部門和供水單位,建立飲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 巡查中發現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安全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在發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影響正常供水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并向社會公布信息。 |
市水利局 |
水源地管理部門及可能影響水源地安全的單位和個人 |
1.水源地達標四個到位執行及安全管理情況;2.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治情況;3.供水水質、巡查記錄等日常管理資料;4.應急供水情況 |
5% |
1次/年 |
現場檢查 |
取消 |
4 |
長江采砂活動監督檢查 |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長江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 |
市水利局 |
工程類采砂項目建設單位;長江河道內正在實施采砂作業的船只。 |
工程類采砂項目: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2.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規定進行采砂;3.是否按照規定繳納了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4.是否按照規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棄料;5.采砂船只是否在非法采砂或非法移動 |
工程類采砂項100%;其他采砂船只90% |
工程類采砂項目施工期間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其他船只執法巡查時隨機抽查。 |
執法巡查、現場檢查 |
取消 |
太倉市商務局隨機抽查事項調整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酒類流通管理 |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
太倉市商務局 |
酒類流通管理企業 |
酒類流通管理相關規定行為 |
10% |
每季度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 |
取消。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6年第4號) |
太倉市氣象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 主體 |
抽查 對象 |
抽查內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 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第 378 項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國務院令第 570 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前款規定的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主動申報年度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 |
太倉市 氣象局 |
防雷設計、施工、檢測企事業單位,防雷裝置施工單位 |
1、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2、是否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3、是否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4、是否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5、是否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6、防雷裝置設計是否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7、防雷裝置是否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8、申請單位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9、被許可單位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10、被許可單位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11、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12、防雷產品質量檢查 |
5% |
2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2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的監督檢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 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第 376 項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第六條 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按規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九條 認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根據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第十九條第二款 施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
太倉市 氣象局 |
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 |
1、申請單位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2、被許可單位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3、被許可單位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放活動許可;4、是否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5、是否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6、是否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7、是否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8、施放氣球過程中是否未指定專人值守。9、是否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50% |
2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3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監督檢查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第371號令)第三十三條 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第四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第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施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施放氣球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報送有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
太倉市 氣象局 |
從事與施放氣球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
1、施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作業人員是否取得資格證;2、施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申報并獲得批準;3、施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準的內容相符合;4、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5、氣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和條件 |
5% |
2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4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氣象資料審核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 |
太倉市 氣象局 |
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個人 |
1、是否存在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對其通過涉外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取的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以任何形式轉讓、提供給第三方的;2、是否存在向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參加世界氣象組織全球和區域交換站點以外的氣象資料,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準的;3、是否存在中外合作各方未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簽訂氣象資料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責任,在涉外氣象探測活動中獲取涉及國家秘密氣象資料的;4、是否存在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的;5、是否存在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的;6、是否存在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7、是否存在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8、是否存在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9、是否存在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10、是否存在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11、是否存在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 |
5% |
1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5 |
氣象行政許可審批的后續監管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第二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執法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事項外,公眾有權查閱執法檢查記錄。 |
太倉市 氣象局 |
行政許可相對人 |
行政許可相對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其法定要件的存續有效以及許可后生產、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
5% |
2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6 |
防雷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太倉市 氣象局 |
向社會提供防雷檢測技術服務機構 |
1、向社會開展防雷檢測技術服務活動的,資質、收費依據是否有效;2、有無超越資質服務項目范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3、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后有無辦理相應變更手續;4、有無偽造、涂改、轉讓、掛靠、出租或者出借防雷檢測資質;5、是否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防雷檢測技術服務活動;6、有無偽造、變造檢測技術服務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檢測技術服務報告有無重大失誤;7、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和技術方法更改檢測技術服務報告,更改后有無作出相應的標識或說明;8、有無按規定建立檢測技術服務檔案;9、有無向社會推薦或者參與推薦防雷產品,有無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防雷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10、開展防雷檢測技術服務活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11、有無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12、有無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1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
5% |
2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7 |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使用的監督檢查 |
《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 第三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按標準和規范主動整改。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符合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要求,同時將檢測結論和整改建議抄送氣象主管機構。對檢測不合格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防雷裝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使用防雷裝置和防雷產品應當接受氣象、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
太倉市 氣象局 |
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單位和個人 |
1、是否存在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行為;2、是否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3、已有防雷裝置,是否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4、是否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 |
5% |
1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8 |
氣象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監督檢查 |
《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預報預警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工作,并加強監督管理。 |
太倉市 氣象局 |
媒體、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 |
1、是否違反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2、是否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3、是否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4、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向社會傳播的 |
5% |
1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9 |
氣象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太倉市 氣象局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
1、是否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2、是否違反規定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3、是否存在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4、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是否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5、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6、是否擅自在國防及軍事設施、軍事敏感區域、尚未對外開放地區和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區域設立氣象探測站提供服務;7、是否建立業務規范和管理制度;8、是否符合氣象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9、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是否按照氣象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了相關手續;10、是否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
5% |
1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10 |
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 |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623號) 第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或省直管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的初審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情況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
太倉市 氣象局 |
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及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
1、各級氣象部門是否聯合地方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并發布《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各級地方政府是否按照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以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將氣象觀測站周邊環境保護列入城市建設規劃保護范圍;3、氣象探測環境是否已經存在破壞;4、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是否列入城市建設規劃,存在潛在破壞的;5、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是否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
5% |
1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11 |
涉外氣象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的管理。 第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涉外氣象探測站(點),在氣象探測站(點)建設前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
太倉市 氣象局 |
開展涉外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中方合作組織 |
1、是否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是否向設區的氣象主管機構備案;2、是否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3、是否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4、是否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5、是否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6、是否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7、自帶和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屬于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是否在國家有關無線電頻率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8、是否按規定向有關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原始資料;9、是否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 |
5% |
1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
12 |
氣象資料使用的監督檢查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資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資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
太倉市 氣象局 |
依法獲取和使用氣象資料的用戶 |
1、是否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2、是否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3、是否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4、是否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的;5、是否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6、是否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7、是否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 |
5% |
1次/年 |
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