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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人民北路12號1幢204室被征收人孫胤(戶)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10-08 15:17瀏覽量:字體:

根據原城三小地塊改造工程項目建設需要,2022年8月9日,市政府作出了該項目的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

人民北路12號1幢204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權人為孫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77.54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為52.4平方米,無違法建筑物。該房屋經江蘇蘇信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資料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1265453元,房屋裝修和附著物未能接受實地評估。該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已過,被征收人孫胤(戶)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達成補償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太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及《原城三小地塊改造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之規定,對被征收人孫胤(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2022〕2號)。決定內容如下:

一、對被征收人孫胤(戶)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方式。

二、補償被征收人孫胤(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1265453元,自行車棚的房地產評估價值17920元,過渡費10800元,搬遷費1200元,貨幣補償獎勵253091元,其他補助費按項目補償方案的規定領取。

三、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著物待實地評估后按實支付給被征收人孫胤(戶)。  

四、被征收人孫胤(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騰讓人民北路12號1幢2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實施單位太倉市城廂鎮人民政府驗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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