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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太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太倉市人民政府發布時間:2020-07-15 16:20瀏覽量:字體: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太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動全市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用,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和行政效能,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7〕133號)、《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府〔2019〕57號)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本辦法也適用其他依法經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規范全市各級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包括政務部門間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統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省和蘇州市政務信息資源標準規范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數據共享交換體系。

(四)完善機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條 太倉市大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為市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具體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及日常管理。

各政務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具體推進和落實,負責本部門與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的聯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信息資源。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基于政務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優化、標準化,充分利用政務信息資源,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進民生服務普惠化。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分類、目錄與共享要求

第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共享的依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資源屬性分為基礎信息資源目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等類型。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按照《蘇州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制定《太倉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各政務部門按照太倉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編制和維護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建立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機制,并對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維護工作進行監督考核。按照“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各政務部門負責更新維護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基礎信息資源和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和維護。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時,各政務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

第十一條 太倉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是管理太倉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建設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共享平臺的具體建設、日常維護和使用管理。

共享平臺依托太倉市電子政務外網向全市各政務部門提供數據資源共享服務,與蘇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主節點對接,實現跨層級數據共享。

第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之間的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應當通過共享平臺進行。凡需要跨部門共享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共享平臺進行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共享平臺的技術規范,做好本部門信息系統與共享平臺的對接,確保提供的政務信息資源完整準確,并及時更新。

第四章 共享信息提供與使用

第十四條 提供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按法定職責采集政務信息,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五條 使用部門應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明確部門內部工作人員使用權限,加強共享信息使用的全過程管理。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嚴禁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嚴禁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凡通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向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提出資源使用申請。

(一)屬于無條件共享類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要求,及時規范地在共享平臺注冊和發布信息資源對應的文件、接口或庫表,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進行獲取。

(二)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明確信息的共享條件、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在共享平臺注冊和發布信息資源對應的文件、接口或庫表。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于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實需要使用并提出充分理由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協調解決,必要時由領導小組予以協調。

第十七條 建立疑義、錯誤數據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五章 政務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共享工作評價和結果通報機制。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評估結果納入績效考核。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和政務部門的安全責任。

各政務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信息資源安全的相關管理制度,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承擔本部門業務數據的安全分級分類及數據使用安全工作,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安全演練。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報告市大數據管理局,并做好事件預警與應急響應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各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情況進行考核,凡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不予審批新建項目和運維計劃,市財政局不予安排項目建設和運維的財政性資金。

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前必須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報送至市大數據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運維

資金和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政務部門財政預算,并給予優先安排。

審計部門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國家、省和市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切實推進本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通知整改;對于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按規定向共享平臺及時準確提供共享信息;

(三)無故不受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申請;

(四)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五)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獲得的數據仍重復采集,增加社會公眾負擔;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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