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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政策解讀

來源:安監局發布時間:2018-09-12 17:05瀏覽量:字體:

公平競爭審查政策解讀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為規范政府有關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太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我市于20171120日出臺了《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太政發[2017]82號),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審查方式、審查標準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1、什么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答: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領域,為防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通過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來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建立全國統一市場體系的規定和做法的一項基礎性制度。

 2、為什么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答: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為了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有效預防和制止政府部門制定出臺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競爭,從源頭上規范政府有關行為,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推進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有利于克服市場價格和行為扭曲,調動各類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潛力活力,也有利于形成統一開放的全國性市場。

 3、我市出臺《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太政發[2017]82號)的背景?

 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2016614日,國務院正式印發了《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20168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15號),要求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相應機制。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出臺了我市的實施意見,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4、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有哪些?

答:審查主體包括太倉市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統稱政策制定機關)。

5、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是什么?

答:審查對象是政策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請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統稱政策措施)相關文件。

    6、如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答:(1)各地區、各部門根據機構設置、業務職能、人員配備等特點,建立健全自我審查機制,明確責任機構和審查程序。(2)在增量政策措施制定(起草)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全面評估對市場公平競爭的影響,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3)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開展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

7、為什么公平競爭審查方式是以自我審查為主?

答:自我審查是現階段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能夠順利出臺、穩妥運行的基礎。原因有三:一是我國政府部門繁多,出臺的政策措施數量大,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來統一審查在目前是不現實的;二是“誰制定、誰審查、誰承擔責任”是最清晰的邏輯關系,一旦出現問題可以追究最終審查者的責任;三是自我審查的效果未必不好,政策制定機關對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內容更為了解,只要制度設計妥當,政策制定機關自我審查,可以將保護市場競爭與實現政策目標更好結合。從國際上看,自我審查也是普遍做法。

 

 

 

 

8、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有幾個方面的內容?

答:主要有四大類,共計18條標準。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其中,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有5條,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有5條,影響經營生產成本標準有4條,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有4條。

9、公平競爭審查為什么要設置例外規定?

答:《實施意見》在明確18個“不得”之外,按照國際慣例為政策留出了實施空間。為了國家經濟安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難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所以《實施意見》明確了四種例外情形:一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二是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目的。三是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原則禁止與例外規定相結合,既明確了原則禁止的標準和內容,又明確了例外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至于例外規定的出臺會不會為相關部門逃避公平競爭審查開了口子,為防止濫用例外情形,《實施意見》建立了相應的評估和監督機制。比如:明確了使用例外情形的兩個重要條件,一是要說明限制競爭的不可或缺;二是政策措施不會嚴重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也就是說例外情形不會對市場整體競爭產生嚴重影響。而且例外規定實施以后,判別實施效果,還要進行逐年評估,對未達到預期效果的要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10、什么是增量政策措施?什么是存量政策措施?

   答:增量政策措施是自太政發〔201782號文件之后制定的政策措施。存量政策措施是自太政發〔201782號文件之前制定的政策措施。

11、對增量政策措施定期評估的工作如何開展?可通過何種形式進行?

答:政策制定部門每年要對上一年度的增量政策措施開展1次集中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并按規定進行上報。鼓勵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有必要評估報告可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評估流程、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12、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對產業政策有什么樣的影響?

答: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協調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提供了一個制度性的機制,也就是為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之間建立了一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經濟政策,目標一致但著力點和作用方式不同,競爭政策主要是著眼于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產業政策實際是著眼于彌補市場的缺陷,引導促進產業的發展。兩者并不是對立的關系,是可以相互協調的。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可以確保產業政策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都能貫穿公平競爭的理念和要求,體現出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加快推動產業政策從選擇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轉變,讓兩種政策能夠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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