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28號
申請人:吳建平。
被申請人:太倉市國土資源局,住所地太倉市上海東路96號。
法定代表人:徐韜,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土地登記行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不是作出土地登記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將太倉市國土資源局列為被申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記發證確權的有權機關,對于太倉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記行為不服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蘇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