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15號
申請人:張如海,男,xxxx年x月´日生,漢族,住所地´´省´´市´´´鎮´´´村´組´´´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太倉市婁江北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顧國清,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太公交決字〔2015〕第320585-2300053663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及編號為320585380000855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向本機關書面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鑒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行政爭議已經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機關同意申請人撤回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復議終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