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21號
申請人:占才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江蘇省xx市xx鎮xx弄x號xx室,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號。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占才云同志辦理退休申請的答復意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該答復意見的內容為申請人因為刑事犯罪已于2002年1月18日被開除公職,因此不能按公務員身份為申請人辦理退休手續。該答復意見是對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后不再享受公務員待遇這一事實的告知,并不直接對申請人的權力義務產生影響,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