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47號
申請人趙文忠。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號。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認定決定不服,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不予認定書,并重新予以認定。
申請人稱:不予認定書以不符合《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太政發[2014]81號)第十二條之規定為由,決定不予認定申請人受到的傷害為靈活就業職業傷害,該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暫行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在工作場所及職業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可認定為職業傷害,但該暫行辦法中并無上述“工作場所”和“職業崗位”的明確定義,所謂工作場所和職業崗位在理解上是比較寬泛的,“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其工作場所和職業崗位的靈活性和流動性,申請人作為個體工商戶,雖然有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注冊地址,但很多工作包括宣傳、推銷、送貨、打款收款及開票等等都需要申請人本人外出完成,在其外出辦理上述各類工作期間理應視為處于工作場所和職業崗位。綜上,申請人認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出的不予認定結果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靈活就業人員本身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其受傷后必將使其工作和生活狀況雪上加霜。懇請人民政府從扶持就業和保護弱勢群體角度考慮,結合實際,在合理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對申請人的職業傷害申請予以重新認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不予認定書。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職業傷害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申請人經過調查核實,申請人趙文忠系太倉經濟開發區天合坊酒業商行的經營者,屬于靈活就業人員,其經營場所在太倉市城廂鎮鄭和中路309號2幢509室。2015年6月18日上午,申請人離開經營場所,駕駛電瓶車前往市區太平路稅務所辦理開發票等事宜。9時20分左右,申請人在太倉市經濟開發區東亭路與上海路交叉口北側300米路段處經過窨井蓋時滑倒,致其連車帶人倒地受傷,后被送往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背肩外傷。以上事實有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登記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證人證言、受傷害經過個人簡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職業傷害決定,適用依據準確。申請人屬于靈活就業人員,其未與任何單位或雇主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根據《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太政發[2014]81號)第十二條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在工作場所及職業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傷害的;在工作場所及職業崗位上突發疾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方可認定為職業傷害。職業傷害保險屬于補貼性質,其目的是使因職業遭受事故傷害的靈活就業人員能夠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因而對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不應作擴大解釋,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受到傷害,受害人一般能夠獲得除職業傷害保險以外的賠償,能夠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不屬于職業傷害保險的補償范圍。申請人在外出辦事途中發生傷害,不符合《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太政發[2014]81號)第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職業傷害決定,程序合法。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申請人書面提出職業傷害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太靈職傷補字[2015]第001號職業傷害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經申請人補正材料,被申請人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職業傷害認定申請并于同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受理決定書,為查明事實,被申請人核實了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并依法調查了相應事實證據,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不予認定書》,且按規定進行了送達。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不予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認定申報證據清單;2.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認定申請(表);3.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太靈職傷補字[2015]第001號)、信封及快遞查詢單;4.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認定受理決定書(太靈職傷案字[2015]022號)、信封及快遞查詢單;5.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不予認定書(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信封及快遞查詢單;6.送達回執;7.門診病歷、X線檢查報告單;8.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登記表;9.趙文忠身份證復印件;10.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2.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3.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14.太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詢問筆錄;15.證人證言2份;16.市政府印發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太政發[2014]81號);17.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實施細則(太人社[2014]55號)。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為太倉經濟開發區天合坊酒業商行業主,為個體工商戶。2015年5月5日,申請人登記為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2015年6月18日上午9時20分,申請人在外出開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中,申請人受傷,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肩胛骨骨折、軟組織挫傷。2015年8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認定。2015年8月2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太靈職傷補字[2015]第001號《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并于2015年8月22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2015年8月31日,被申請人作出太靈職傷案字[2015]022號《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認定受理決定書》,并于2015年9月1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2015年10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22號《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不予認定書》,并于2015年10月10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申請人為登記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個體工商戶。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太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詢問筆錄。證明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負事故次要責任。
3.門診病歷、X線檢查報告單。證明申請人經醫院診斷為左肩胛骨骨折、軟組織挫傷。
4.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認定申報證據清單、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認定申請(表)、證人證言2份。證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認定。
5.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太靈職傷補字[2015]第001號)、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認定受理決定書(太靈職傷案字[2015]022號)、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不予認定書(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信封及快遞查詢單、送達回執。證明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所受傷害不屬于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的過程。
6.市政府印發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太政發[2014]81號)、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實施細則(太人社[2014]55號)。證明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決定的依據。
本機關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負責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有權部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社會保險待遇認定的職能。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業主,其經營的太倉經濟開發區天合坊酒業商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該場所應視為申請人的工作場所。申請人在上班時間外出開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事故發生地不在其工作場所內,屬于《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職業傷害:(一)不在工作場所或職業崗位上受到傷害的;”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所受傷害不屬于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符合《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職業傷害保險認定申請的補正、受理、決定程序符合《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不予認定職業傷害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太靈職傷認字[2015]第0022號不予認定職業傷害決定。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