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光臨太倉市政府門戶!| 用戶中心
智能問答|無障礙瀏覽|繁體版|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府信息公開 > 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法治建設 > 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設)

【行政復議決定書】彭寧不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4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35

申請人彭寧

代理人鐘五香,申請人母親。

被申請人太倉市公安局,住所地太倉市上海東路58號。


第三人李良雪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公(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9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15年81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復議請求不明確、復議材料不全,本機關要求其補正申請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機關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追加李良雪為本案第三人。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太倉公安局(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9行政處罰決定書,太倉人民政府司法局進行傷情鑒定,加重對李良雪的行政處罰,處分相關工作人員,要求第三人付出應有的賠償。

申請人稱:2014年7月31日下午17:30,申請人準備騎電動車回家,啟動電動車時不小心觸碰到楊某某的電動車,車子無損壞,申請人向楊某某道歉并承諾若車子檢查出任何損壞,愿意賠償楊某某一味謾罵,申請人怕挨打,說了一句家鄉粗口話他媽的,還沒完沒了了你,就騎電動車回家。可是楊某某邊走邊叫,別走,說申請人罵了她,申請人沒有理會。楊某某找了8人幫兇,將申請人攔在東亭路和南京路的紅綠燈十字路口,繼續對申請人兇,申請人再三道歉,被第三人一拳打下去,當時就聽到嘩啦一聲像水一樣流,整個頭就暈了,也想還手,后面就來了好幾個人,楊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王某加上第三人還有幾個人一同上前把申請人按坐在地,楊某某打了申請人幾個耳光,申請人頭更暈了。接著8人拳打腳踢,往申請人頭部、胸部、背上中區地方進行群毆報復。當時廠門口和紅綠燈十字路口都有攝像頭,都是廠里人,沒人敢勸架,群毆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后經單位同事叫他們不要打了才停手。后申請人報警,行兇者迅速逃離現場。110來了后,申請人被打的說不清,脾氣變得非常暴躁,當時只知道頭痛、胸痛、耳朵痛、耳朵聽不清、頭昏,腦子時常不清醒。2014年7月31日申請人去派出所做了筆錄,當天去醫院沒上班,8月1日去醫院診斷到公安局驗傷,不給驗傷單。2014年12月3日經鑒定,申請人構成輕微傷,申請人不服申請重新鑒定,但12月4日去蘇州申請被退回。被申請人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讓申請人知道,認定第三人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對第三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以五百元罰款。申請人不服,認為是故意傷害行為。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戶口本;2.申請人殘疾人證;3.公(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9行政處罰決定書4.公(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8、1619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5.太倉市中醫醫院病歷、內窺鏡檢查報告單、CT診斷報告單、DR診斷報告單、病情證明;6.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五醫院門診病歷、手術治療單、耳鼻喉鏡影像檢查報告單、放射診斷報告、腦電圖腦電地形圖報告、病假證明單;7.太倉市公安局鑒定結論通知書[太公(板橋)鑒通字[2014]第472號、太公(板橋)鑒通字[2014]第473號];8.勞動合同書(彭寧與獅威精密工具(太倉)有限公司);9.太倉長征醫院體檢表、生化報告單;10.請假單;11.工作餐券;12.企業養老保險職工繳費明細查詢;13.勞動保障卡;14.江蘇省居住證;15.工作證;16.分戶賬明細清單打印;17.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病歷、聲導抗測試報告、聽力測試報告、放射診斷報告、病情處理意見書;18.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聽力學檢查報告單、MR檢查報告單、CT檢查報告單、X-RAY檢查報告單、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耳鼻咽喉、頭頸外科眩暈診療中心前庭功能評價報告、門診病歷、證明書;19.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放射學診斷報告、聲導抗測試報告、ASSR聽力測試報告、聽性誘發電位報告、純音測聽檢查報告、畸變產物耳聲發射檢查報告、病歷、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20.北京天壇醫院病歷;21.(太)公(物)鑒(傷檢)字[2014]422號鑒定文書;22.蘇公物鑒(臨床)字[2014]814號鑒定文書;23.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長征醫院南京分院門診病歷、聽力學檢測報告單、耳鼻咽喉鏡影像檢查報告單、耳聲發射測試報告、中耳分析報告;24.第二軍醫大學南京軍醫學院四一四醫院純音測聽報告單;25.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病歷、聽力測試報告、耳鼻喉科圖文報告、CT診斷報告單;26.太倉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接處警工作登記表;27.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ABR報告單、純音聽閾測試報告、螺旋CT檢查報告單(頭顱、雙側中耳乳突)、中耳分析報告、病歷;28.江西省新余市中醫醫院純音聽閾測試表。以上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2014年7月31日17時30分許,申請人下班后騎電瓶車回家時在太倉市獅威公司廠門口與本廠職工楊某某騎的電瓶車碰擦,二人發生口角,后申請人騎車離開。楊某某追至南京路東亭路路口,二人再次發生爭吵。楊某某弟弟李良雪(本案第三人)騎車經過此處,看到申請人和楊某某爭吵,即上前用拳毆打申請人,楊某某也用鞋毆打申請人。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陳述,楊某某、第三人的陳述,周某某、任某某、王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被申請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蘇州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查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對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第三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針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被申請人答復如下:1、關于傷情鑒定問題。2014年7月31日案發后,被申請人及時受理案件,開展調查,2014年8月1日即委托被申請人物證鑒定室對申請人人體損傷鑒定。2014年12月3日,經法醫鑒定,申請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同日,將鑒定結論告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不服鑒定結論,要求重新鑒定,被申請人即啟動重新鑒定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委托蘇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申請人人體損傷重新鑒定,同月22日蘇州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申請人的損傷屬人體輕微傷,24日將鑒定結論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拒絕在《鑒定結論通知》上簽名。申請人提出“希望太倉人民政府司法局進行傷情鑒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第八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因此,被申請人已經按法定程序履行義務。申請人要求太倉人民政府司法局進行傷情鑒定不屬于被申請人履職范圍。2、關于加重處罰問題。被申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并無加重處罰的法律規定,對第三人加重處罰超越公安機關職權,明顯錯誤,系無理請求。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3、關于民事賠償問題。辦案單位在調解過程中,因雙方意見懸殊太大,無法達成調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對違法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人提出的賠償,被申請人已于2014年12月24日告知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鐘五香就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第三人給予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請求太倉市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案登記表;2.到案經過;3.呈請傳喚報告書;4.傳喚證;5.行政處罰告知筆錄;6.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7.公(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8公(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9行政處罰決定書;8.第三人行政拘留執行回執、楊某某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9.呈請鑒定、重新鑒定報告書;10.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11.楊某某的詢問筆錄;12.楊某某的辨認筆錄;13.第三人的詢問筆錄;14.第三人的辨認筆錄;15.申請人的詢問筆錄;16.申請人的辨認筆錄;17.周某某的詢問筆錄;18.周某某的辨認筆錄;19.任某某的詢問筆錄;20.王某的詢問筆錄;21.王某的辨認筆錄;22.周某某的詢問筆錄;23.周某某的辨認筆錄;24.吳某的詢問筆錄;25.黃某某的詢問筆錄;26.蘆某某的詢問筆錄;27.鐘五香的詢問筆錄;28.彭某某的詢問筆錄;29.李某的詢問筆錄;30.鑒定文書;31.鑒定意見通知書;32.身份證明;33.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回執;34.彭某某聯系方式確認單;35.申請人正面照;36.第三人門診病歷、診斷書、藥品外包裝照片以上均為復印件。

第三人未提交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17時30分許,申請人與第三人姐姐楊某某因電瓶車碰撞發生口角,后在南京路東亭路路口與第三人、楊某某發生肢體沖突,第三人、楊某某對申請人進行毆打。后申請人報警。被申請人下屬板橋派出所于當日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14年8月1日,申請人經太倉市中醫醫院診斷為頭部、胸部外傷,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同日,太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接受板橋派出所的委托對申請人受傷情況進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2014年8月5日、6日,申請人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五醫院診斷為右耳鼓膜穿孔,腦外傷、腦電圖異常。2014年8月12日,被申請人下屬板橋派出所傳喚第三人、楊某某到該所接受詢問,同日,對第三人、楊某某、申請人、周某某、任某某、王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日,組織申請人、周某某、王某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2014年8月13日,板橋派出所再次向第三人、楊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組織兩人對被打者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2014年8-9月,申請人經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診斷為耳外傷,雙耳感音性神經聽力下降。2014年8-10月,申請人經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診斷為雙側感音神經性耳聾。2014年9月15日,申請人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耳外耳道通常,鼓膜完整。2014年10月,申請人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診斷為雙耳重度感音神經性耳聾,穿孔已愈合。2014年11月,申請人經第二軍醫大學長征醫院南京分院診斷為雙側外耳道通暢,鼓膜完整,未通過耳聲發射測試。2014年12月3日,太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太)公(物)鑒(傷檢)字[2014]42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對申請人的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微傷。同日,板橋派出所向申請人、第三人、楊某某作出太公(板橋)鑒通字[2014]第472號《鑒定結論通知書》,并于當日向三人完成了直接送達。同日,板橋派出所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申請人表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2014年12月10日,蘇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接受了板橋派出所的委托,對申請人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2014年12月22日,蘇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作出蘇公物鑒(臨床)字[2014]814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申請人損傷屬人體輕微傷。2014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第三人、楊某某作出太公(板橋)鑒通字[2014]第473號《鑒定結論通知書》,并于當日向三人完成了直接送達,申請人拒絕簽字。同日,板橋派出所對申請人母親鐘五香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14年12月29日,板橋派出所對吳某、黃某某、蘆某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15年1月15日,板橋派出所傳喚楊某某到該所接受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15年1月16日,板橋派出所傳喚第三人到該所接受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15年1月28日,板橋派出所再次對任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15年1月30日,板橋派出所對申請人父親彭某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2015年1月31日,板橋派出所對周某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日,組織周某某進行辨認并制作了辨認筆錄。2015年3月,申請人經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為雙鼓膜完整。2015年3月9日,申請人在江西省新余市中醫醫院進行純音聽閾測試。2015年5月19日,板橋派出所傳喚第三人、楊某某到該所接受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日,板橋派出所對楊某某丈夫李某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并制作了筆錄,第三人明確不提出陳述申辯。同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作出太公(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當日向第三人完成了直接送達。同日,第三人由被申請人送至太倉市行政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因無法聯系到申請人,2015年5月2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太公(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8號、太公(板橋)行罰決字〔2015〕16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年6月,申請人經北京天壇醫院診斷為腦外傷恢復期。因申請人父親稱之前掛號信未收到,2015年7月27日被申請人再次向申請人父親直接送達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年8月6日,申請人父親出具聯系方式確認單。2015年8月7日,板橋派出所向申請人父親彭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證明被申請人接處警情況

2.呈請傳喚報告書、傳喚證。證明被申請人傳喚違法嫌疑人的過程

3.申請人、第三人、楊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王某、周某某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證明申請人與楊某某因電瓶車碰撞發生口角,后在南京路東亭路路口,申請人被第三人、楊某某毆打

4.吳某、黃某某、蘆某某詢問筆錄。證明申請人平時在廠工作表現。

5.太倉市中醫醫院病歷、內窺鏡檢查報告單、CT診斷報告單、DR診斷報告單、病情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五醫院門診病歷、手術治療單、耳鼻喉鏡影像檢查報告單、放射診斷報告、腦電圖腦電地形圖報告、病假證明單;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病歷、聲導抗測試報告、聽力測試報告、放射診斷報告、病情處理意見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聽力學檢查報告單、MR檢查報告單、CT檢查報告單、X-RAY檢查報告單、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耳鼻咽喉、頭頸外科眩暈診療中心前庭功能評價報告、門診病歷、證明書;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放射學診斷報告、聲導抗測試報告、ASSR聽力測試報告、聽性誘發電位報告、純音測聽檢查報告、畸變產物耳聲發射檢查報告、病歷、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長征醫院南京分院門診病歷、聽力學檢測報告單、耳鼻咽喉鏡影像檢查報告單、耳聲發射測試報告、中耳分析報告;第二軍醫大學南京軍醫學院四一四醫院純音測聽報告單;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病歷、聽力測試報告、耳鼻喉科圖文報告、CT診斷報告單;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ABR報告單、純音聽閾測試報告、螺旋CT檢查報告單(頭顱、雙側中耳乳突)、中耳分析報告、病歷;江西省新余市中醫醫院純音聽閾測試表。證明申請人被毆打后就診過程及各醫院診斷結果

6.呈請鑒定報告書、(太)公(物)鑒(傷檢)字[2014]422號鑒定文書、太公(板橋)鑒通字[2014]第472號鑒定結論通知書。證明經被申請人鑒定,申請人所受傷害為輕微傷。被申請人將鑒定結論通知書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第三人。

7.2014年12月3日申請人所作詢問筆錄、呈請重新鑒定報告書。證明申請人對(太)公(物)鑒(傷檢)字[2014]422號鑒定文書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要求重新鑒定,被申請人批準進行重新鑒定。

8.蘇公物鑒(臨床)字[2014]814號鑒定文書、太公(板橋)鑒通字[2014]第473號鑒定結論通知書。證明經蘇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重新鑒定,申請人所受傷害為輕微傷。被申請人將鑒定結論通知書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第三人,申請人拒絕簽字。

9.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證明被申請人延長辦案期限的內部批準程序。

10.第三人、申請人、鐘五香、彭某某詢問筆錄。證明第三人方與申請人方愿意調解,但經調解未達成一致。

11.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證明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內部程序。

12.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前告知第三人處罰的幅度,及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第三人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

13.公(城中)行罰決字〔2015〕1619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申請人向第三人直接送達了處罰決定書

14.行政拘留執行回執。證明被申請人已將第三人送太倉市拘留所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15.太公(板橋)送字[2015]第061號、太公(板橋)送字[2015]第079號送達回執、彭某某詢問筆錄。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過程。

16.申請人戶口本。證明鐘五香為申請人母親,彭某某為申請人父親。

    申請人提供的殘疾人證、勞動合同書、太倉長征醫院體檢表、生化報告單、請假單工作餐券、企業養老保險職工繳費明細查詢、勞動保障卡、江蘇省居住證、工作證、分戶賬明細清單打印與本案無關,北京天壇醫院診療記錄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后,本機關不予認定。被申請人提供的楊某某門診病歷、診斷書、藥品外包裝照片與本案無關,申請人正面照無拍攝時間、地點、拍攝人有關信息,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機關不予認定。

本機關認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請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的職能。申請人與第三人、楊某某因口角發生肢體沖突,申請人被第三人、楊某某毆打后受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并在鑒定結果做出當天以書面形式直接告知申請人、第三人、楊某某,在申請人要求重新鑒定后,經被申請人批準另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并在重新鑒定結果作出后第二天以書面形式直接告知申請人、第三人、楊某某。鑒定程序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要求“由太倉人民政府司法局進行傷情鑒定”。太倉市司法局非司法鑒定機構,無權進行傷情鑒定,經向申請人釋明后,申請人申請由行政復議機構委托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因申請人明確無力負擔鑒定費用,行政復議中鑒定程序無法進行。根據現有證據,申請人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微傷,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接到報警后,受案、傳喚、詢問、辨認、調解、告知、送達等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被申請人下屬板橋派出所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后因情況復雜,經被申請人批準延長30日辦理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日為第一次鑒定期間,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2日為重新鑒定期間,扣除鑒定期間,被申請人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此為程序性瑕疵,本機關予以指出。申請人要求處分相關工作人員,讓行兇者付出應有賠償,分別屬于人事處理和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復議審理范圍,本機關不予理涉。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城中)行罰決字〔2015〕1619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雖有瑕疵但并未對申請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太倉市公安局太公(城中)行罰決字〔2015〕1619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五年二十六

相關文件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打印此頁關閉窗口
彩88-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