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在前期調研基礎上,針對部門執法職責不清、交叉、缺位、推諉扯皮等現象,為強化執法協調和監督,有效解決執法爭議,太倉市制定出臺了《太倉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辦法》規定:爭議協調可以根據執法機關的申請啟動,或者法制辦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辦法》同時明確了提起爭議協調事項的具體內容及排除事項,規定了處理執法爭議協調的程序、期限等內容,同時規定了有關追責措施。
5月1日《辦法》施行以來,市政府法制辦著力完善制度設計,強化日常監督,注重先行調解,強化實施效果,扎實推進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工作。目前已組織協調了食品安全、城市管理、土地管理等3起執法爭議事項。
執法爭議協調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結案方式,實行一案一卷,系統規范,有效解決執法爭議。針對食品安全執法爭議協調事宜,先后召開了協調會、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集體審議等環節,最終還提請市政府出具了《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決定書》;針對廠改商的執法爭議事宜,鑒于案件的普遍性,法制辦在充分調研基礎上,不就事論事,而以執法爭議協調情況報告及處理建議的形式上報市政府,得到市領導批示肯定;對小區業主消防違法等行為,法制辦主動上門與消防大隊進行座談會辦,公安消防大隊以處理答復函的形式結案,承諾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