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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賈海浩不服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35

 

申請人賈海浩,男,*******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

法定代表人陸俊,局長。

第三人:藍福模具(太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倉市青島東路11

法定代表人Frank Paul Fritz Schunack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第0241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于201411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第0241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應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稱:本人系藍福模具(太倉)有限公司員工,自200911月進入公司以來,一直從事龍門銑床操作工作,龍門銑床工作臺面離地面有1米多高,邊上有臺階,人需要爬上爬下進行操作,模具由行車吊到工作臺面上,然后人需要站在工作臺面上蹲下用螺絲將模具固定,模具在銑床上加工好后,再松開螺絲,將模具吊走,這個操作過程需要反復的蹲下順時針手工鈑緊螺絲,固定好模具(模具有幾噸重),加工好后,又要逆時針松掉螺絲。這樣工作兩三年后,發現工作時一蹲下就感到膝蓋有點酸,但休息后好轉。20142月份,膝蓋酸疼情況出現加重,20146月份到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做MRI檢查,確診為半月板損傷,201478號住院進行了半月板切除手術。20141023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出具鑒定意見,認為本人病程中沒有明確外傷史,患者膝部半月板損傷系長期慢性損傷累計所致。結論:“慢性勞損性疾病”。本人認為既然專家組給出的是長期慢性損傷累計所致,與本人的工作有密切聯系。為何不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各1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申請人賈海浩系第三人藍福模具(太倉)有限公司員工,自200911月進入公司以來一直從事龍門銑床操作工,龍門銑床工作臺面離地面1米多高,邊上有臺階,人需要爬上爬下進行操作,模具由行車吊到工作臺面上,然后人需要站在工作臺面上蹲下用螺絲將模具固定,模具在銑床上加工好后,再松開螺絲,將模具吊走。這個操作過程需要反復的蹲下順時針手工扳緊螺絲;固定住模具(模具有幾噸重),加工完后,又要順時針手工松掉螺絲。這樣工作兩三年后,發現工作時一蹲下就感到膝蓋有點酸,但休息后好轉。20142月份,膝蓋酸痛情況出現加重,20146月份,到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做MRI檢查,確診為雙膝半月板損傷,201478日住院進行了半月板切除手術。為明確申請人2014618日經MRI診斷:左膝外側半月板前角前方異常信號灶,考慮半月板破裂出血可能及201473日經MRI診斷:右膝外側半月板前角損傷,內側半月板前后角損傷,關節腔可見積液是否與其所從事的龍門銑床操作有關,被申請人20141015日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對上述事項進行因果關系鑒定。20141023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出具鑒定意見:“根據職工賈海浩的工作情形,結合其病史及影像資料((1MRI:日期:2014617日;影像號:00652709;(2MRI:日期:201473日;影像號:00652709),經專家組詳細查閱影像資料,認為:由于患者病程中沒有明確外傷史,患者膝部半月板損傷系長期慢性損傷累積所致。結論:慢性勞損性疾病。”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無明確外傷史、其經醫院診斷的雙膝半月板損傷,系長期慢性損傷累積所致,為慢性勞損性疾病,該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故依法不予認定其所受傷害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二、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第三人2014923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述其職工賈海浩自200911月進入公司以來一直從事龍門銑床操作工作,于201464日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雙膝半月板損失,要求認為工傷。被申請人于2014923日受理后,于2014113作出太工傷認字[2014]02413號工傷認定決定,并按規定進行了送達;三、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于法無據,申請人雙膝半月板損傷,并非受到事故傷害所致,而系慢性勞損性疾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才可被認定為工傷。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02413號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于法無據,懇請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及簽收單;勞動合同書、門診病歷、出院記錄、MRI診斷報告單、單位事故證明、詢問筆錄、鑒定委托書、提交材料情況說明、鑒定意見;《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問題的處理意見》。

第三人未發表意見。

經審查查明:申請人自200911月進入第三人藍福模具(太倉)有限公司工作,從事龍門銑床操作,20146月份,申請人因膝蓋酸痛到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做MRI檢查,確診為雙膝半月板損傷,201478日住院進行了半月板切除手術。2014923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為查明申請人所患疾病是否與其所從事的龍門銑床操作有關,被申請人于20141015日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進行因果關系鑒定。20141023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出具鑒定意見:“根據職工賈海浩的工作情形,結合其病史及影像資料((1MRI:日期:2014617日;影像號:00652709;(2MRI:日期:201473日;影像號:00652709),經專家組詳細查閱影像資料,認為:由于患者病程中沒有明確外傷史,患者膝部半月板損傷系長期慢性損傷累積所致。結論:慢性勞損性疾病。”據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2014113作出太工傷認字[2014]0241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一、被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及簽收單各1份;二、被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書、門診病歷、出院記錄、MRI診斷報告單、單位事故證明、詢問筆錄、鑒定委托書、提交材料情況說明、鑒定意見各1份;三、本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是工傷認定的職能部門,被申請人接受工傷認定申請后,為查明申請人所患疾病是否與其所從事的龍門銑床操作有關,委托了專業鑒定機構進行因果關系鑒定,鑒定機構認為申請人所患疾病系慢性勞損性疾病,其未認定申請人所患疾病與其從事的龍門銑床操作存在著因果關系。因此,申請人所患疾病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意外傷害所致,也未被認定為職業病,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的太工傷認字[2014]0241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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