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6〕太行復第04號
申請人:虞浩華。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號。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工齡計算答復,于2016年2月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對于工齡計算的答復,并未改變申請人作為退休人員業已享受的各項待遇,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該答復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