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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太倉市雙鳳鎮新湖歐尚佳緣家具廠不服市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23

 

申請人太倉市雙鳳鎮新湖歐尚佳緣家具廠,地址:太倉市雙鳳鎮維新村二組2幢。

委托代理人邰飛江蘇廣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號。

法定代表人陸俊,局長。

委托代理人單輝,江蘇周瑞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第01415號工傷認定決定不服,于20149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申請材料不齊全,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機關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第01415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董某某2013年7月27日的死亡,并非因公死亡,不屬于工傷。

申請人稱2014年7月7日,被申請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1)項之規定,認定董某某受到的傷害視同工傷。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1)項的規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董某某死亡后,在認定過程中沒有證據證明其系突發疾病死亡。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2.經營者身份證明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3.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4.太工傷認字[2014]第0141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根據太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884號民事判決書與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蘇中民終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董某某與申請人在2013年7月25日至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系董某某的用人單位。2013年7月27日下午,董某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暈倒,被送往太倉市中醫醫院救治,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以上事實有董某某的門診病例、檢驗報告單,太倉市公安局雙鳳派出所對楊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段某某、易某某所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董某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答復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董某某受到的傷害為視同工傷是正確的。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事故發生后,董某某的妻子宋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受理后,于2013年8月29日向申請人發出太工傷證字[2013]第084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申請人收到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后,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舉證書面報告一份,說明董某某并非申請人的職工。因董某某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解決,被申請人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太工傷中字[2013]第005號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決定自2013年9月17日中止董某某的工傷認定程序,并按規定進行了送達。雙方勞動關系確認后,答復人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太工傷復字[2014]第001號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決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并按規定進行了送達。工傷認定程序恢復后,被申請人于2014年7月7日作出太工傷認字[2014]第01415號工傷認定決定,并按規定進行了送達。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第01415號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于法無據,懇請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工傷認定決定書;2.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3.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4.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5.申請人證據說明;6.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7.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8.送達回執及郵寄憑證;9.關于認定申請人與董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10.董某某門診病歷、檢驗報告;11.雙鳳派出所對楊某某、張某某、張某某、段某某、易某某、張某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2.工傷保險條例13.工傷認定辦法;1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15.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經審查明2013年7月25日至7月27日期間,董某某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7月27日下午三點多,董某某在車間內工作時出現頭暈、站立不穩等癥狀,后昏迷,經送太倉市中醫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下午死亡。2013年8月26日,董某某妻子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2013年8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案字(2013)02014號《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并直接送達宋某某代理人。2013年8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證字[2013]第084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并于2013年8月30日直接送達申請人經營者張某某。2013年9月1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證據及情況說明,稱與董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9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中字[2013]005號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告知宋某某先確認勞動關系,并于2013年9月18日直接送達給宋某某代理人。后申請人向太倉市人民法院起訴宋某某等人,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糾紛。2014年1月28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2013年7月25日至27日之間,董某某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14年6月12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向宋某某作出太工傷復字[2014]第001號《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決定自6月30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并于當天直接送達給宋某某代理人。2014年7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認字[2014]第0141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董某某受到的傷害為視同工傷。2014年7月8日,被申請人向宋某某代理人直接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2014年7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蘇中民終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董某某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董某某急診病歷及檢驗檢查報告單。證明董某某于2013年7月27日下午經太倉市中醫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3.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明董某某妻子宋某某向被申請人申請認定董某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4.太倉市公安局雙鳳派出所對楊某某、張某某、張某某、段某某、易某某、張某某做的詢問筆錄。證明董某某在上班時間感覺不適后經送醫搶救無效后于當天下午死亡。

5.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證明被申請人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宋某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

6.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證明被申請人于2013年8月29日要求申請人提供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據。

7.太倉市雙鳳鎮新湖歐尚佳緣家具廠針對太工傷證字(2013)第084號舉證通知書證據說明。證明申請人認為與董某某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8.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證明被申請人于2013年9月17日起中止董某某的工傷認定程序。

9.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證明被申請人于2014年6月30日起恢復董某某工傷認定程序。

10.送達回執、信封復印件及郵寄憑證。證明被申請人向宋玉麗、申請人送達有關文書的情況。

11.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證明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依據。

本機關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進行工傷認定的有權部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職能。申請人與董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董某某在車間內工作時感覺不適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天下午死亡,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在收到董某某妻子宋某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受理了申請并予以書面告知,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因勞動關系無法確認,被申請人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待董某某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終審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符合《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2014年77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關于工傷認定期限的規定。被申請人向宋某某、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時間和方式,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的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4]第01415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太工傷認字[2014]第01415工傷認定決定。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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