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22號
申請人:陸鋒,男,****年*月*日出生,住所************,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住所地太倉市婁江北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顧國清,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違章信息,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并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機關遞交補正材料。經審查,本機關認為:在違章查詢系統內顯示的違章信息是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到的違法行為的記錄,被申請人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本身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尚未產生實際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尚未完成,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