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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謝鵬濤不服市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4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5〕太行復第24號

 

申請人謝鵬濤。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太倉市柳州路38號。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局長。

第三人皮爾金頓太陽能(太倉)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5]第01142號工傷認定決定不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追加皮爾金頓太陽能(太倉)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此次受傷導致腰間盤突出復發,要求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15年4月26日上早班,在下午13點多時倒垃圾通過流道樓梯時,不慎摔倒后腰部疼痛,后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于2015年4月26日CT檢查診斷為L4-5、L5-S1椎間盤突出。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工傷認定決定書;2.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普放診斷報告單;3.陜西省第二人民醫院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多層螺旋CT檢查報告單、X線檢查報告單、檢驗報告單、醫囑單、費用清單、結算收據、診斷證明書、出院證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申請人經過核實,申請人系第三人員工,自2009年11月進入公司工作,從事操作工至今。其上班時間為早班8:00-16:00,中班16:00-0:00,晚班0:00-8:00。申請人自述2015年4月26日上早班,在下午13:00的時候倒垃圾通過流道樓梯時,不慎摔倒造成腰部挫傷,后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于2015年4月26日CT檢查診斷為L4-5、L5-S1椎間盤突出。經調查,申請人有腰椎間盤突出病史,曾于2012年6月15日因腰椎間盤突出癥(L4-5、L5-S1)住院行椎間盤激光摘除術+微創消融(減壓)術。為明確申請人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CT(2015-4-26;2015-4-29)和MRI(2015-5-1)診斷的L4-5、L5-S1椎間盤突出是否與其自述于2015年4月26日摔傷有關,被申請人對職工本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于2015年5月20日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對該員工傷殘情況進行因果關系鑒定確認。2015年5月21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出具鑒定意見:“根據職工謝鵬濤自述受傷情形,結合其病史、影像資料,經專家組詳細查閱影像資料,認為:根據MIR提示,L4、5椎間隙下終板有急性損傷的痕跡,但本次損傷并未加重原腰椎間盤突出的程度。”鑒于以上事實、證據及專家組意見,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L4-5、L5-S1椎間盤突出與2015年4月26日申請人在倒垃圾通過流道樓梯時發生摔傷無因果關系,但其摔傷后L4、5椎間隙下終板有急性損傷的痕跡,故被申請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其腰部扭傷認定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合法。事故發生后,第三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太工傷認字[2015]第01142號工傷認定決定,并按規定進行了送達。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認字[2015]01142號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于法無據,請求依法駁回。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組織機構代碼證;2.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的身份證、勞動保障卡、居住證復印件;3.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4.工傷認定決定書;5.送達回執;6.勞動關系證明;7.陸渡衛生院門診病歷、DR(數字X線)報告單;8.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病歷、CT診斷報告單、MRI診斷報告單;9.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普放診斷報告單;10.陜西省第二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多層螺旋CT檢查報告單、X線檢查報告單、住院病歷、出院記錄、檢驗報告單、醫囑單、費用清單、結算收據、診斷證明書、出院證;11.事故證明;12.詢問(調查)筆錄;13.鑒定委托書;14.情況說明;15.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委員會醫療專家組鑒定意見;16.工傷保險條例;17.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問題的處理意見。

三人未提交意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為第三人員工,2009年11月5日起進入第三人處工作。2012年6月,經陜西省第二人民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L4-5、L5-S1),并經過手術治療。2015年4月26日下午13:30分左右,在倒垃圾通過流道樓梯時,不慎摔倒。后經太倉市婁東街道陸渡衛生院檢查,轉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L4-5、L5-S1椎間盤突出。2015年5月12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于當日受理了該申請,并作出太工傷認案字[2015]第1012號《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于當日向第三人完成了直接送達。2015年5月1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2015年5月20日,被申請人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進行申請人傷殘情況因果關系鑒定確認。2015年5月21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醫療鑒定專家組成員,并于同日出具《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委員會醫療專家組鑒定意見》,認為L4、5椎間隙下終板有急性損傷的痕跡,但本次損傷并未加重原腰椎間盤突出的程度。2015年5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太工傷認字[2015]第0114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申請人L4-5、L5-S1椎間盤突出與本次摔傷無因果關系,但其摔傷后L4、5椎間隙下終板有急性損傷的痕跡,故對其腰部扭傷認定為工傷。2015年5月2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第三人完成了該工傷認定決定書的直接送達。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勞動關系證明。證明申請人為第三人職工。

2.事故證明。證明申請人在工作時間倒垃圾時在樓梯上摔倒受傷。

3.陸渡衛生院門診病歷、DR(數字X線)報告單、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病歷、CT診斷報告單、MRI診斷報告單。證明申請人摔倒后經醫院診斷為L4-5、L5-S1椎間盤突出

4.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普放診斷報告單、陜西省第二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多層螺旋CT檢查報告單、X線檢查報告單、住院病歷、出院記錄、檢驗報告單、醫囑單、費用清單、結算收據、診斷證明書、出院證。證明申請人在2012年被診斷為L4-5、L5-S1椎間盤突出,并經過手術治療。

5.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的身份證、勞動保障卡、居住證復印件、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證明被申請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過程。 

6.詢問(調查)筆錄。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

7.鑒定委托書、情況說明、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委員會醫療專家組鑒定意見。證明被申請人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傷殘因果關系鑒定。

8.送達回執。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及第三人送達有關文書的方式及時間。

9.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問題的處理意見。證明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律依據。

本機關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進行工傷認定的有權部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職能。申請人在上班時在單位內倒垃圾時摔倒受傷,經診斷為L4-5、L5-S1椎間盤突出,根據申請人自述,其在2012年時即有該疾病并就醫治療。被申請人在無法確定該傷害情況是否與工傷存在因果關系時,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符合《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8]2號)的規定。根據鑒定結果,本次損傷未加重腰椎間盤突出的程度,即申請人腰椎間盤突出與本次損傷沒有因果關系,但其摔傷后L4、5椎間隙下終板有急性損傷的痕跡,即其腰部扭傷與摔傷有因果關系。申請人的腰部扭傷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被申請人認定其腰部扭傷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當天受理了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60日內作出了書面工傷認定決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工傷認定決定的內容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20日內向申請人、第三人完成了直接送達,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太工傷認字[2015]第01142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太工傷認字[2015]第01142號工傷認定決定。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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