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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劉成春不服太倉工商局投訴舉報答復案

來源:法制辦發布時間:2016-08-04 14:33瀏覽量:字體:

太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36

 

申請人:劉成春,男,****年****日出生,住所**************,身份證號碼:***************8

被申請人:蘇州市太倉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太倉市太平南路53號

法定代表人:陳偉賢,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答復,于2014124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本機關于2014年12月5日向其發出補正通知,并通過郵寄方式2014年12月8日送達。申請人至今未向本機關提供補正材料。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〇一十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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