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4〕太行復第24號
申請人陳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身份證號碼: ******************。
被申請人太倉市雙鳳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倉市雙鳳鎮鳳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鎮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雙行拆字(2014)第0803號
行政拆除決定不服,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于2014年9月11日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在2007年3月建造時沒有人說違建,雙鳳鎮土地管理公告在2014年1月20日。全村違建房多得是。
被申請人未予答復。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本案中,本機關于2014年9月18將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未提出書面答復,也未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應當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太倉市雙鳳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雙行拆字(2014)第0803號行政拆除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